
转自:湖南法院网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湖南法院网讯 辛苦牵线搭桥,促成了大额工程合同,中介人却只拿到五千元,余款遭拒付。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报酬,法院最终判决一分都不支持。原因何在?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服务合同案给出了答案。
2022年下半年,贺某甲、吴某某想承揽某学校工程项目,便请贺某乙出面做“中间人”。经贺某乙撮合,二人以湖南某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校方签下了5500万元的建设施工合同。2023年3月,三方协商后约定贺某甲、吴某某应向贺某乙支付中介费22.8万元。可事后,贺某甲仅转了5000元便再无下文。贺某乙催讨无果,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甲、吴某某均为个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法定资质。二人以某集团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实质是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禁止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贺某乙的中介行为,实质是为该违法挂靠提供居间服务,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中介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贺某乙据此主张报酬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若中介合同服务的内容本身涉及规避招标、帮助无资质主体承揽工程、促成违法交易等行为,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强制性规定,中介合同无效,中介人无权请求报酬。
本案警示:合同无效,报酬无据;红线在前,莫存侥幸。无论是中介人还是委托人,唯有在法治轨道内行事,方能安心取酬、踏实经营。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评析
一、基本案情梳理
贺某甲、吴某某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意图承揽某学校5500万元工程项目,委托贺某乙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经贺某乙居间联络,二人借用湖南某集团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校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后三方约定案涉居间服务费共计22.8万元,贺某甲仅支付50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贺某乙催讨未果诉至法院,主张剩余居间报酬。
桃江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贺某乙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涉中介合同无效,贺某乙无权主张任何居间报酬。
二、核心裁判要点
1. 基础行为违法是合同无效的核心前提:贺某甲、吴某某无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工程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禁止借用资质施工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
2. 违法目的的居间合同整体无效:居间合同具有依附性与辅助性,其法律效力依托于居间服务指向的基础交易。贺某乙的居间行为并非合法的工程机会推介,而是专门为违法挂靠、违规承揽工程提供媒介服务,该行为直接扰乱建筑市场资质监管秩序,危及工程质量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情形。
3. 无效合同无报酬请求权: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基于违法居间合同主张劳务报酬、服务对价的,缺乏合法请求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理深度评析
(一)确立“居间目的合法性”裁判原则
民法典承认合法中介、居间服务的劳务价值与报酬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以服务目的合法、交易内容合规为绝对前提。司法实践明确区分两类居间行为:一是为合法工程招投标、合规承揽工程提供的居间服务,受法律保护,居间人有权依约取酬;二是为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规避招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提供撮合、搭桥的居间服务,因服务本身依附于违法交易、破坏行业监管体系,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本案裁判清晰划定了工程居间服务的合法边界,与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精神一致,即促成无效基础合同的居间协议,依法归于无效。
(二)穿透式司法审查,严守建筑市场公共利益底线
建设工程行业事关公共安全、工程质量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的特殊领域。资质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准入门槛保障施工质量、防范安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个人挂靠资质承揽工程,极易引发偷工减料、安全事故、债务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思维,未局限于居间合同的形式约定,而是审查居间行为的实质内容与社会效果,否定违法居间的报酬请求权,本质是通过民事审判遏制建筑行业挂靠乱象,维护公共利益与行业监管秩序。
(三)厘清居间劳务对价的法律逻辑
实务中常有居间人以“已提供劳务、付出劳动”为由主张报酬,认为劳务事实应当获得对价。但民事报酬权的核心基础是合法民事行为,违法劳务、为非法交易提供的辅助服务,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居间人实际付出时间、精力,只要服务目的违法、交易内容违规,就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存在合法报酬请求权,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劳务不得取酬”的民法基本原则。
本案是规制建筑行业违法居间、挂靠施工的典型案例,裁判核心要义为违法交易无居间报酬,违规服务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工程居间、承揽、施工等相关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内开展商事活动。任何依附于违法建筑交易的中介服务,无论双方自愿约定、无论劳务付出多少,均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司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守护公共安全的重要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