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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孙可:《建工司解(二)》重塑建工执行新格局 | 案余思辩

时间:2026-07-02 来源:孙可律师

作者:孙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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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司解(二)》),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30日正式施行。全文23条规则直击建设工程审判、执行中长期存在的痛点难点,一方面重构转包、挂靠主体的工程款救济路径,另一方面细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全流程行使规则,同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条款,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底层务工农民工维权、承包人优先权落地均产生颠覆性影响。

本文结合司法解释条文与官方答记者问精神,从强制执行实务、农民工维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三大维度,剖析新规带来的变革与全新机遇。

一、《建工司解(二)》对建设工程强制执行工作的整体变革

本次司法解释核心逻辑是回归合同相对性、规范执行依据、拓宽财产执行范围、统一执行裁判标准,彻底改变以往建工执行程序中裁判尺度不一、财产处置无明确规则、主体追责混乱的局面。

(一)诉讼前置规则重构,直接改变执行案件来源

1.取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路径,代位权诉讼成为转包、挂靠主体行权法定通道

原《建工司解(一)》第43条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大量执行案件以发包人为被执行人,造成发包人财产被无序查封、执行异议泛滥。《建工司解(二)》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主体无权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第七条扩大代位权主体范围,挂靠人、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均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执行层面变化:未来执行案件基础生效裁判将以代位权判决为主,执行法院查封发包人财产时,必须以代位权诉讼生效文书为依据,厘清发包人与转包人、挂靠人债权边界,减少超标的查封、错误处置发包人资产,降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

2.区分挂靠情形下发包人责任,明确执行追加第三人标准

《建工司解(二)》第四条二分法划定发包人责任边界:发包人不知情挂靠的,挂靠人无权直接执行发包人财产;发包人明知挂靠仍订立合同的,法院追加出借资质企业为第三人,可直接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执行实务机遇:执行法官可依据本条直接区分执行对象,无需在执行程序中另行实质审理挂靠知情事实,减少执行阶段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成本,简化财产查控流程。

(二)裁判文书标准化,从源头扫清强制执行障碍

1.优先受偿权判决主文强制明确金额与对应工程

第十七条规定,法院确认承包人优先权时,必须在判项写明优先受偿数额、对应施工工程。以往大量判决仅笼统表述“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阶段无法区分可优先处置范围,引发抵押权人、商品房消费者多重异议。新规实施后,执行机构可直接依据判决锁定拍卖标的、划分分配顺位,大幅提升不动产处置效率。

2.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协议司法认可,简化执行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各方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具备裁判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无需另行委托造价鉴定,直接以协议金额作为执行标的额,减少鉴定周期、降低当事人执行成本。

(三)拓宽可执行财产范围,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题

1.工程毁损、征收补偿款纳入优先权执行财产(物上代位规则)

第二十条创设优先权物上代位效力:工程灭失、损毁、征收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拆迁补偿金,承包人可就该款项优先受偿。以往工程烂尾、拆迁后,执行法院仅能查封不动产本身,财产灭失则债权落空;新规下,执行法官可直接冻结发包人拆迁补偿账户、保险理赔款,新增一大类可供执行财产。

2.固定总价未完工程价款法定计算标准,解决未完工项目执行结算难题

第十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双方无法协商价款的,法院按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比例折算已完工价款。执行阶段无需反复组织造价鉴定,统一裁判计算口径,避免因价款争议导致财产长期无法拍卖处置。

(四)审计结算规则优化,缩短财产处置周期

第十三条限定财政审计、评审最长周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起1年,超期或审计结论与合同明显不符,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量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为由无限拖延结算,导致工程款债权长期无法确认、无法进入执行;新规倒逼发包人及时出具结算文件,债权快速确定后即可启动查封、拍卖程序。

二、站在农民工视角:强制执行维权的制度保障与全新机遇

《建工司解(二)》第八条专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构建独立于工程款优先权、独立于代位权诉讼的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是本次司法解释最具民生温度的规则,从审判到执行全方位降低农民工讨薪门槛。

(一)多重主体先行清偿义务法定化,执行被执行人范围大幅拓宽

司法解释直接援引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农民工可直接起诉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单位任一主体,法院支持先行垫付、先行清偿请求:

1.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先行垫付;

2.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3.违法发包、出借资质引发欠薪,建设单位、出借资质企业全额清偿。

执行层面机遇: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同时申请查封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多方账户、不动产,无需区分合同关系,多主体财产作为执行保障,彻底解决“包工头跑路、企业无资产”的执行困境。以往农民工只能起诉包工头,财产线索单一;如今可同步冻结开发商、总包企业资产,财产查控覆盖面显著扩大。

(二)农民工工资债权执行顺位天然优先,不受工程款纠纷拖累

1.与工程款优先权形成双层保障

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覆盖工程拍卖价款,而农民工工资依托先行清偿规则,可直接从总包、建设单位账户划扣,无需等待工程拍卖变现。即便工程烂尾、无法处置,农民工仍可执行企业其他流动资产、土地、房产,维权路径不依附不动产处置。

2.剥离违法转包、挂靠的合同效力障碍

即便总包与分包、挂靠协议被认定无效,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不受合同无效影响。执行中法院不得因工程合同无效驳回农民工财产执行申请,杜绝企业以“合同违法”为由对抗工资执行。

(三)程序简化,降低农民工执行维权成本

1.无需参与复杂工程款代位权诉讼,单独提起工资给付之诉即可快速进入执行;

2.法院发现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线索,依职权移送住建部门查处,行政追责配合强制执行,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工资债务;

3.执行阶段可适用涉民生案件快速查控、优先分配机制,拍卖款、冻结资金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区别于普通工程款债权。

(四)对底层务工群体的长期利好

以往规则下,农民工维权高度依赖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若承包人怠于起诉、放弃债权,农民工工资无从保障;新规形成双轨保护:一是承包人通过优先权执行工程价款间接保障工资,二是农民工独立起诉总包、建设单位直接追索欠薪,两条路径并行,彻底打通欠薪执行堵点。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新规赋予承包人的多重执行机遇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强制执行的核心武器,《建工司解(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全面细化权利行使条件、范围、起算点、转让效力、折价行使标准,解决长期困扰执行的五大争议,显著提升优先权落地成功率。

(一)权利范围清晰划定,避免执行分配纠纷

第十七条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仅实际施工产生的工程价款可优先分配。执行分配阶段,法院可直接区分本金、损失部分,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不再就优先权范围提出执行异议,加速分配款发放。

(二)协议折价行权标准化,合法以房抵债可直接对抗其他债权人

第十八条规定以折价协议行使优先权四项法定要件:工程质量合格、可折价处置、发包人逾期欠付且经催告、折价金额与市场价值基本相当。

执行机遇:符合四要件的抵房协议,承包人可主张房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杜绝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低价转移资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执行法院认可合法抵房效力,简化不动产过户、处置流程。

(三)优先权物上代位,扩大可供优先执行财产池

第二十条确立物上代位规则,工程损毁、拆迁、出险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全部纳入优先权优先受偿范围。以往工程灭失则优先权消灭,承包人债权沦为普通债权;新规下,执行法院可直接冻结拆迁办、保险公司账户,无需处置不动产即可实现优先清偿,大幅拓宽执行财产来源。

(四)起算时间规则优化,延长行权窗口期,避免优先权过期无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调整优先权18个月行权期限起算标准:

1.双方协商顺延工程款支付日期的,从变更后的付款日起算;

2.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以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日起算。

实务中大量项目因工期顺延、长期未结算导致优先权超期丧失,无法申请拍卖优先受偿;新规尊重双方结算合意,合理延后行权起算点,承包人有充足时间起诉确权、申请查封不动产,避免因期限届满丧失核心执行权利。

(五)债权受让人可主张优先权,拓宽债权变现渠道

第十九条明确工程款债权受让后,受让人可综合工程竣工验收、价款结算、转让合同效力、转让款支付情况主张优先受偿。

执行机遇:承包人可通过债权转让快速回笼资金,受让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工程款债权后,同样享有不动产优先处置权,盘活建工债权资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受让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工程,无需原承包人配合,提升债权处置灵活性。

(六)代位权与优先权联动,打通多层转包、挂靠行权通道

第七条将挂靠人、转包施工人纳入代位权主体,形成“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债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拍卖工程”完整执行链条。多层转包、挂靠场景下,底层施工主体可通过代位诉讼固定发包人欠付金额,配合承包人优先权,实现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分配,解决层层转包导致的债权追索难、执行难问题。

结语

《建工司解(二)》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是民法典实施后建设工程领域配套司法解释的重要补充,彻底理顺了审判与执行衔接中的诸多堵点。对强制执行工作而言,新规统一裁判标准、拓宽可执行财产、简化处置流程,大幅提升建工案件执行质效;对广大农民工群体,独立的先行清偿制度搭建起不受工程款纠纷拖累的维权快车道,从源头化解欠薪执行难;对承包人而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行权期限、折价规则、债权转让规则全面完善,赋予工程款债权多重执行保障。

市场各方应当准确把握新规导向:发包人规范招投标与结算流程,避免审计拖延、违法发包;施工企业杜绝挂靠、转包行为,同时善用代位权、优先权维护自身债权;农民工充分利用工资专项维权条款,高效追索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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