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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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近年来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202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观点
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11期“专访”栏目发表了《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一文
司法解释严格来讲谈不上溯及力问题。只是为了讨论方便,在这里暂且用溯及力这一术语。
总体而言,司法解释应以“有限溯及”为原则,亦即司法解释溯及至其所依据的法律实施之日。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应当溯及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日。
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而是对于生效法律的“有权解释”,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该法律生效之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与法不溯及既往基本规则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否定司法解释“有限溯及”,那么很多司法解释都将失去应有的实践功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批复”,是地方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请示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或可提炼出具备普遍适用价值的裁判规则,而形成“批复”形式的司法解释,目的恰恰在于解决正在审理的批量案件。
如果不允许“批复”有限溯及,就失去了制定该“批复”的意义。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受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的约束
实践中多数司法解释都会规定,对正在进行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可以适用,而对申请再审案件原则上不能适用。
对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可以适用,是以符合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为前提的。
虽然没有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作为司法解释能否适用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的约束。
(二)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再审,不代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不能再审
之所以对申请再审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是考虑到在对法律统一解释之前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保持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不宜再根据新的统一解释去“翻案”。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不能再审。
而是在对某一法律规范存在整体性认识差异的情况下,不宜仅因认识上的差异而不断“翻烧饼”,影响社会对司法裁判的预期。
(三)司法解释中带有新规则性质的漏洞填补条款不适用于过去发生的法律事实
不过,在司法解释条文的时间效力方面也有一个特殊情况,即对于具有填补法律漏洞性质的司法解释条款,应根据其“规则”创设功能的强弱及与立法精神、目的的契合性,以及社会的可预期性,在附则中专门规定是否能够溯及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法律事实。
例如,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些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过了期限当事人将丧失权利,如适用于过去的法律事实,将打破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这类规定带有新规则的性质,原则上不应适用于过去发生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