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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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2018.1)
2.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南通一建公司诉均英光电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即工程款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且经催告后仍未清偿。因此,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如果工程款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当事人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早应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发包人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总第40辑)
3.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案号:(2017)浙08民终9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
4.根据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案号:(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3号
5.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号:(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8期
6.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可认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华润公司诉基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号:(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09月03日第6版
7.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对于已竣工的工程,一般以竣工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的工程,一般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又未约定竣工之日的工程,应当以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39辑)
法信 · 司法观点
1.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该行使期限的性质,多数观点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
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计算起点。对于已完工工程,依照《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权利期限的起算点为竣工之日,这里的竣工之日应指实际竣工之日。对于未完工工程,依照上述批复的内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然而,实践中不乏合同已经解除,然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尚未来到的情形,对此,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会议纪要》的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后,依然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可以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自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摘自索宏钢编:《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2.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的制度创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批复》出台后,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是从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6条肯定了垫资的效力,至此,在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款债权可能尚未届期,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批复》的规定,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实践中,对于已经竣工的,法院一般认定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对于尚未竣工的,如果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法院一般认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注: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是工程款债权到期,如果工程款债权尚未到期,此时债权无从主张,优先受偿权更无从谈起。
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看,其具有担保物权性质,根据担保物权的附从性特点,其成立虽可与债权同步,但其行使应在债权未获满足之时。
第三,从法体系而言,《批复》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其前提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对于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仍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故两者并不存在矛盾。(注: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自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四、(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