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内容包括:
1.建设目标
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
2.共享要求
各省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需遵循部里统一的接口规范,与部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各省级系统应将核实后的信息定期上传到部级系统,同时从部级系统获取交互信息,实现部省数据的共享和同步。
目前,我国很多行业(比如建筑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并行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将个人执业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的重要条件,对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客观造成个人执业资格人证分离、变更注册频繁、个人资格证书和注册印章单位保管、限制注册人员流动等问题。
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是证明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重要依据,实行社保全国联网并实现部级间数据共享,将使得“挂靠”这一不法行为全公开,因此,人社部的这一举动,很可能成为“挂靠”行为的终结者。
挂靠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行为持否定态度,禁止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资质较低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挂靠的方式实施工程项目。
挂靠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
➤挂靠行为将使被挂靠企业承担极大的风险,如挂靠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的履行风险;
➤挂靠人与建筑工人的劳务纠纷,会导致被挂靠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工程质量风险,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资质低的建筑企业,大多数挂靠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设备, 由于种种原因,挂靠人在施工规范掌握不严;
➤工程结算问题,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对挂靠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凡此种种无法穷尽,可见挂靠将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对此加强防范。
防范:
❶不得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以对外承接工程。
❷分清挂靠与内部承包。如果采用内部承包方式的,施工单位应与项目经理等内部承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支持,避免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情形。
案例:
事件原委
2012年,张某将自己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挂靠在A公司,并签合同约定A公司每年按期支付张某4万元聘任费用。张某因2014年未收到约定款项,多次和A公司交涉,要求支付该年费用,而A公司迟迟不予理睬。
张某遂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退回其相关证件,并支付约定费用。
判决依据
由于国家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故,该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张某的8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A公司返还张某一切相关证件,并将其在公司注册的信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