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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冻结并扣划村委会基本账户资金,村委会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5-07-11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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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1-002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吉24执复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7.02

裁判要旨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法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并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引入:执行异议背后的资金谜团

在金钱债权执行的复杂领域中,时常会出现一些充满争议与谜团的案件。今天,我们将深入剖析某建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一同探寻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背后隐藏的法律逻辑与事实真相。

2015 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村民委员会村部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 499662.16 元。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某村民委员会先后支付了工程款共计 312000 元,但剩余工程款却迟迟未给付。无奈之下,2021 年 6 月 1 日,某建筑公司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剩余工程款。经法院调解,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达成协议,某村民委员会需在 2021 年 7 月 10 日之前将剩余工程款 187662.16 元支付给某建筑公司,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 2027 元、保全费 1520 元。

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村民委员会并未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 年 6 月 16 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某村民委员会在某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 193977.16 元。这时,某村民委员会却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资金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这一异议瞬间让执行陷入僵局,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账户资金性质的调查。究竟该账户资金是否真如某村民委员会所说属于专款专用?这笔资金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使用真相呢?

法律剖析:专款专用的认定与执行规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专款专用资金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规,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核心特性就在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意味着每一笔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都应当有着明确且特定的用途指向,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用途,不得随意挪用或改变其流向。

例如,在涉及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等特定领域的资金时,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这些资金的拨付、使用都有着详细的流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其真正用于对应的项目或事务。像财政预算外资金,其收支必须通过专门的账户进行,保障预算外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在金钱债权执行的情境下,当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有着一套严谨的审查要点和判断依据。法院首先会审查账户的性质,确认其是否属于法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如果账户性质不符,那么被执行人以专款专用为由的异议主张就很难成立。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某村民委员会,其提出异议的账户是基本账户,并非专用存款账户,这就使得其专款专用主张的基础受到了动摇。

其次,法院会深入调查款项的来源及用途。对于资金来源,需要明确其是否确实是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比如是否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用于特定公共利益项目的资金。在用途方面,会详细核查账户内资金的流向,是否存在与专款专用目的相悖的支出情况。如果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即无法清晰区分哪些是专款,哪些是其他一般性资金,或者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而被执行人又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那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这是因为,一旦允许这种模糊不清、存在混同和违规使用情况的所谓 “专款专用” 主张成立,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可能导致对公共利益的错误解读和滥用。

资金混同的 “破绽”:一般支出暴露真相

随着调查的深入,某村民委员会案涉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逐渐浮出水面,而这些细节也成为了判定其专款专用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依据。从 2019 年起,该账户按年度陆续转入光伏项目资金,截止 2022 年底,结余资金 144778.40 元 。在这期间,该账户资金的流向却显得十分混乱。村民委员会一方面确实用该笔款项支付了贫困户劳务费、贫困户房屋保险费、因户设岗分红、环境整治劳务分红、村干部工资、转出产业项目收益及光伏项目资金等与光伏项目或扶贫相关的费用,这些支出看似符合专款专用的范畴。

然而,2023 年 2 月 21 日,该账户转入 220045.84 元的光伏项目资金后,仅仅三天,在 2 月 24 日,某村民委员会就用这笔款项支付了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来水维修工程款 220045.84 元。这一行为直接表明,光伏项目资金被用于了与光伏项目毫无关联的自来水维修工程,属于典型的资金挪用。更令人惊讶的是,在 2023 年 1 月 4 日,该账户还支付了 2021 年、2022 年所拖欠的某工程机械租赁部的购机租赁费 51200 元 ,以及在 1 月 10 日为脱贫户支付房屋保险费 1400 元。这些费用支出种类繁杂,涵盖了工程款、租赁费、保险费等一般性费用,充分说明该账户内资金存在严重的混同现象。

资金混同之所以会对被执行人的专款专用主张造成致命打击,是因为专款专用的核心在于资金用途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一旦账户内资金出现混同,就无法准确区分哪些资金是真正用于专项用途,哪些资金被挪作他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声称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就缺乏足够的事实支撑。从法律角度来看,专款专用的资金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保护,其使用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而某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要求,使得账户资金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这种资金混同且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情况,对执行异议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注重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某村民委员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属性,且其资金使用情况与专款专用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某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请求,认为其关于被冻结款项属于专款专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债权人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法院态度:证据不足,异议难获支持

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始终秉持着严谨、公正的态度,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进行判断。对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专款专用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有着明确且坚定的立场。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执行人若主张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并以此排除执行,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这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义务,也是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重要依据。在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中,法院要求某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其账户资金的专款专用性质。然而,某村民委员会却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提交的案涉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不仅存在资金混同现象,还频繁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这与专款专用账户的特性背道而驰 。

与其他类似案例相比,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老树峪村民委员会诉郭某某执行复议案中,老树峪村委会主张账户资金为扶贫收益金、扶贫专项资金及组织运转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虽有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实资金性质,但历城法院最初仍认为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主张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亦未提供主张的款项能够阻却执行的依据,驳回了其异议。后经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专项扶贫资金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国家扶贫政策需要,不应作为执行标的,才发回重审。而在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中,某村民委员会没有类似能有力证明资金性质及用途的证据,且存在资金混同和违规支出情况,其异议请求被驳回就不难理解了。

某村民委员会的账户是基本账户,并非法定的专用存款账户。这一账户性质的差异,使得其专款专用主张从根本上就缺乏坚实的基础。在面对执行异议时,法院会全面、细致地审查账户的性质、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等多个关键因素。某村民委员会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属性,且其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法院若支持其异议请求,将会对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也会对债权人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某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请求,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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