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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乙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0-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单方委托书面意见的性质剖析
01与鉴定意见的区分
鉴定意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产生通常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受到法院的严格监督,鉴定机构和人员需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鉴定材料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而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虽然也是针对专门性问题,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的分析判断,但在产生程序上与鉴定意见存在本质区别。单方委托是当事人基于自身需求,自行选择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无需经过法院的委托和审查程序。这种委托方式下,鉴定机构或人员与委托方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关系,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委托方意愿的影响,难以保证绝对的中立性。并且,单方委托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得到充分验证,这也使得该书面意见的证明力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自行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对购买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然而,卖方对该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程序以及检测所依据的样品真实性均提出质疑。由于该检测是买方单方委托,检测过程未受法院监督,检测材料也未经卖方质证,所以该书面意见不能直接等同于鉴定意见,其证明力需要进一步审查判断。
02归类为私文书证的依据
从制作主体来看,单方委托书面意见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非官方主体制作,这些主体不具有国家机关、公共管理组织等公文书证制作主体所拥有的公权力和权威性。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能会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侵权鉴定报告,该鉴定中心属于商业性的中介机构,其制作的书面意见不符合公文书证制作主体的要求。
在制作程序上,公文书证是相关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而单方委托书面意见的制作程序相对随意,是基于当事人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进行,缺乏公文书证制作程序所具有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流程进行核算并出具报告,该报告的制作程序并非遵循法定的公文制作程序。
此外,私文书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认可和法律的一般规定。单方委托书面意见同样是为了帮助委托方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诉讼中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证据,其证明力的认定需遵循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即由主张以该书面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委托方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单方委托书面意见符合私文书证的特征,应归类为私文书证。
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解读
01审查主体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提交单方委托书面意见作为私文书证时,其有义务确保该书面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例如在某起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自行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出具了损失评估报告。此时,原告作为主张以该报告证明损失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评估报告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程序符合规范,评估所依据的材料真实可靠等 。如果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可能对该私文书证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02真实性推定原则
当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时,法律推定为真实。这一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方的举证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以一份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为例,若该报告上有造价咨询公司的盖章以及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名,且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会推定该报告为真实。然而,这种推定并非绝对,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该推定。若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造价咨询公司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报告中存在明显的数据错误、计算方式不合理等问题,法院就会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03瑕疵私文书证的处理
如果私文书证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法院不能简单地直接否定其证明力,而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判断时,法院会考虑瑕疵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文书内容的影响等因素。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借款金额部分有涂改痕迹,此时法院会审查涂改是在借条出具时就存在,还是事后被篡改;涂改是否影响对借款金额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原告能否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等。若原告能证明涂改是因为笔误,且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和金额,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认可该借条的证明力。反之,若原告无法对涂改作出合理说明,且该涂改严重影响对关键事实的判断,法院可能会对该借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案件的整体背景等因素,全面、客观地审查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明力,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单方委托书面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01合法性要求
单方委托书面意见的出具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首要前提。从实体法角度来看,若涉及产品质量鉴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例如在某电子产品质量纠纷中,鉴定机构对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需遵循该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标准对产品的性能、安全性等指标有明确规定,鉴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意见在实体内容上合法合规 。
在程序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提交等程序有明确要求。单方委托鉴定的启动、实施过程不能违反这些规定。比如,鉴定机构在接收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时,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登记、封存,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材料被篡改或替换。若违反法定程序获取鉴定材料,如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对方当事人的技术资料作为鉴定依据,由此产生的书面意见将因程序违法而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02真实性保障
书面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这是其证明力的核心基础。在事实依据方面,鉴定所基于的基础事实,如鉴定对象的状态、使用环境、相关数据等,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真实无误的。在某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中,鉴定机构认定车辆损失程度时,所依据的车辆受损照片、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等资料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若照片被 PS 处理以夸大车辆受损程度,那么以此为依据出具的鉴定意见将因事实依据虚假而无法被采信 。
此外,鉴定意见的内容也应真实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鉴定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实记录鉴定过程中的发现和分析判断,不得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而歪曲事实。若鉴定意见中故意隐瞒对委托方不利的鉴定结果,如在房屋质量鉴定中,明知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却未在报告中提及,这样的鉴定意见同样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03相关性判断
书面意见必须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能够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若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原告单方委托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必须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直接相关。报告应详细说明损失的计算依据、评估方法以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损失评估报告需明确指出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具体损失情况,且这些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联系,才能作为证明原告损失事实的有效证据 。
若书面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或关联性微弱,即使其在其他方面符合要求,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市场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若该报告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关键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帮助法院判断案件争议焦点,那么这份报告就不具备相关性,法院不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04专业性考量
出具书面意见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关键因素。专业资质方面,不同类型的鉴定业务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有明确要求。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鉴定人员需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机构需获得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鉴定人员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及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等 。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专业资质,鉴定机构和人员才有资格从事相应的鉴定业务,其出具的书面意见才可能被法院采信 。
专业能力则体现在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实践经验以及对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熟练掌握程度。在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中,鉴定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需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准确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如在软件著作权侵权鉴定中,鉴定人员需具备扎实的计算机编程知识和丰富的软件侵权鉴定经验,能够通过对软件代码的比对分析,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样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专业性和可信度 。
案例分析
01斯特蒂文特公司案
2015 年 4 月 8 日,安徽金星钛白 (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金星钛白公司)与斯特蒂文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斯特蒂文特公司向金星钛白公司供应 9 台 42” 钛白粉汽粉机及相关设备,需保障最终产品粒径 D88≤0.6μm,产能 4 吨 / 小时等 。金星钛白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9915955 元及关税等费用 2400815.32 元。2016 年 4 月 26 日,案涉汽粉机收货入库,6 月 25 日在斯特蒂文特公司技术人员指导下对 3 台进行试运行,发现存在进料反喷、内衬磨损严重、产成品污染及杂质超标等问题,产量和质量均未达约定标准。2017 年 5 月 17 - 18 日,第二次试运行新安装的 2 台汽粉机,又出现进料管套筒滑落、螺丝头熔化等问题,因未设计分散剂加入口改造管道后仍进料困难反喷,试运行中途停止 。此后双方多次邮件沟通无果。
金星钛白公司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汽粉机进行质量检测,该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认定汽粉机存在材质不合适、安装不匹配、未合理设置分散剂进口等质量缺陷,不适合现有钛白粉加工生产工艺,无法正常使用 。斯特蒂文特公司辩称是金星钛白公司另行采购的收集系统与汽粉机不匹配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汽粉机本身无质量问题,且设备已搁置四五年,不具备检测分析条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一审法院认为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效力不足,驳回金星钛白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报告是单方委托形成,但广州中科公司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中有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专业机构,具有相关鉴定资格。斯特蒂文特公司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报告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 。结合案涉汽粉机两次试运行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终判决解除《购销合同》,斯特蒂文特公司赔偿金星钛白公司损失 4105590 元 。
02张某与甲公司、乙村村委会建设工程纠纷案
2013 年 1 月 9 日,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与乙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乙村小康楼建设工程 。1 月 18 日,张某、宋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工程由张某、宋某承包,甲公司按发包方付款情况比例支付款项 。1 月 22 日,张某与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承接工程、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宋某未按约定投资 。2014 年 1 月 9 日,张某就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支付提起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张某为实际施工人,判决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支付张某工程款 5448036.61 元及利息,但该请求未包含阁楼、阳台、基础超深部分工程款 。
2022 年 9 月 23 日,张某对乙村小康楼阁楼、阳台、基础超深工程委托丙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为 1931802.55 元 。2023 年 1 月 28 日,张某起诉要求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庭审中,乙村村委会不认可张某单方委托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当庭主张对工程造价申请重新鉴定 。
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审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本案中,乙村村委会虽主张重新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未在指定期间提交鉴定申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情形 。且出具报告的丙公司是乙村村委会在另案中对案涉乙村小康楼其他工程造价委托审计的机构,该机构及审计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报告依据的合同、图纸系乙村村委会提供,材料报价也由其提供 。综合分析,该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专业技术知识作出,鉴定材料来源于乙村村委会,故原告诉前单方委托所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能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及利息,乙村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