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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5-07-06 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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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民申10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某确认出借给宋某某的款项均来源于“XXXX”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提起刑事诉讼。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崔某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崔某向宋某某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崔某申请再审称,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但是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崔某确认其出借给宋某某的款项来源即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属同一事实,且崔某陈述的类案中,与本案案件事实并不相同,故崔某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受理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要求崔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减少群众损失等问题,崔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在崔某涉嫌犯罪的刑事程序中,案涉借款未被认定为赃款或未经追赃程序处理,崔某可另行向宋某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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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背后的非法迷雾

(一)非法资金的来源追踪

在深入剖析这起案件时,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成为核心要点。崔某出借的每一笔款项,都如同一条线索,最终指向 “XXXX” 网络平台。该平台打着网络金融创新的旗号,实则在暗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 。通过各种虚假宣传和诱人承诺,吸引大量普通民众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其中。而崔某,作为这个非法资金链条中的一环,将从平台获取的资金转借给宋某某,这一行为使得原本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变得错综复杂。

这些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就像是一颗被污染的水源,其衍生出的每一笔借贷交易都带上了非法的烙印。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XXXX” 网络平台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崔某使用这些非法资金进行借贷,无疑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

非法集资,这个在金融领域令人谈之色变的词汇,究竟有着怎样的法律内涵?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它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这三个关键特征。

在崔某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特征的体现。从非法性来说,“XXXX” 网络平台及崔某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方面,平台以高息回报等承诺吸引公众存款,而崔某在借贷过程中也可能给予宋某某类似的利益诱惑;社会性则体现在资金来源是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吸收而来。崔某利用从 “XXXX” 网络平台获取的非法资金进行出借,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还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冲击。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无数家庭的财产受损,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律的天平:刑事与民事的权衡

(一)刑事诉讼的追赃利刃

刑事诉讼追赃,犹如一把高悬的正义之剑,其目的在于将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予以追缴,让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修复,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崔某案件中,涉案借款来源是赃款,这些款项就像是被污染的水源,其流转过程都带着非法的痕迹。刑事追赃程序一旦启动,公安机关首先会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就如同给这些非法财物戴上了 “紧箍咒”,防止其进一步流失或被转移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全力追查赃款的去向,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就像在一些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能发现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移到多个账户,甚至通过复杂的交易进行洗白,而追赃程序就是要揭开这些伪装,让赃款无处遁形。

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财物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属于应当追缴的范围 。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追缴、责令退赔等内容。在崔某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这是因为只有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才能全面梳理崔某的犯罪行为及相关资金流转,确保每一笔赃款都能被追查和处理,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金融秩序。

(二)民事权利的合法边界

崔某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民事权利,这背后有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当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其民事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严重质疑。在崔某案件中,他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这种出借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延伸。从法律角度看,民事权利的取得应当基于合法的行为和交易。崔某的出借行为并非基于合法的资金来源和正当的借贷目的,而是与非法集资犯罪紧密相连,所以他无法对这些款项主张合法的民事权利 。

进一步探讨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会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时,该民间借贷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这种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崔某与宋某某的借贷关系为例,崔某的资金来源非法,其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众多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崔某也就不享有基于该合同的合法民事权利。

(三)相关法律条款的深度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这条规定在崔某案件中起到了关键的裁判依据作用。在崔某与宋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崔某的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该条款中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旨在防止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它也强调了刑事优先的原则,当民间借贷行为与刑事犯罪交织时,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查明事实真相,追赃挽损,然后再根据刑事诉讼的结果来处理相关民事纠纷。在崔某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此规定驳回崔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刑事诉讼程序,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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