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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时间:2025-03-18 来源:法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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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解思辛

答疑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杨晓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答疑意见: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直接规定。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理由是:

其一,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允许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就会使得债权人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清偿的目的落空,必然会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

其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允许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代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在起诉时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若允许相对人在债权人起诉后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会导致债权人的主张因不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而不被支持,进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诉讼成本却不能实现本来依法可以实现的债权,徒增诉累。这还意味着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直接影响诉讼程序进程,使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完全受制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审判实践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2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等体现了上述裁判思路,可资借鉴。

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535条该条款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资产流失。

《民法典》第537条明确规定,若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非债务人。此条文直接否定了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确保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

二、禁止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的理论依据

代位权制度的实效性保障若允许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的代位权将失去意义。债务人可能借此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违背代位权设立的初衷。

防止权利滥用与恶意串通债务人与相对人可能合谋通过虚假履行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相对人向债务人支付虚假对价,或债务人隐瞒收款事实,均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司法审查之下。若允许履行,可能干扰诉讼进程,甚至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三、例外情形与操作建议

例外情况若债权人同意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在代位权未成立前(如诉讼尚未被法院认可),相对人可正常履行。但一旦代位权经法院判决成立,履行义务即刻转移至债权人。

对债权人的提示

债权人应积极主张代位权,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在代位权诉讼中,需密切关注相对人的财产动向,确保执行到位。

四、结论

综合《民法典》条文、立法目的及司法实践,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规则既维护了代位权制度的效力,也保障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避免了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风险。实践中,债权人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及时行使代位权并寻求司法救济,以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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