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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部分新类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时间:2025-05-29 来源:最高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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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公益诉讼等一批新类型案件,对这些案件的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的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范围涉及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按请求撤销的原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此项制度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裁决的诉讼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为一新诉,案外人或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目的是阻却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排除执行、确认实体权利。因此,应区分当事人的争议有无财产权益,有财产内容的,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异议范围涉及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财产内容的,按件交费。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益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性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

解读

小额诉讼:低成本解纷的费用密码

小额诉讼,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它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标的额通常较小,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标的额超过该标准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途径,让那些标的额不大的纠纷能够迅速得到解决,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消耗,同时也使司法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让法院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

从其特性来看,小额诉讼具有一审终审、独任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时限短等显著特点。一审终审制避免了案件在上诉程序中的拖延,使当事人能够快速获得生效裁判;独任审理减少了审判组织的复杂性,提高了审判效率;程序简便体现在举证答辩、开庭宣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例如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案件审理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裁判文书也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核心内容;审理时限短则要求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在诉讼费用的交纳方面,小额诉讼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的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一规定有着充分的合理性和依据。一方面,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标的额较小,如果按照普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可能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相对过高,导致当事人在维权时有所顾虑,甚至可能因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和高效性,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耗费的司法资源相对较少,相应地,诉讼费用也应有所降低,这也符合公平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错维权的费用考量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救济制度,它为那些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却因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致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人的权益因他人之间的诉讼而受到不当侵害,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裁判的权威性。

从其特性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事后救济性、独立性和对生效裁判的挑战性等特点。它是在原诉讼已经结束且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提起的诉讼,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它独立于原诉讼,是一个全新的诉讼,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同时,它的提起旨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撤销或变更,必然会对原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一定冲击。

在诉讼费用的交纳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新诉,其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范围涉及的金额来确定。如果涉及财产权益,即请求撤销的内容与财产相关,如涉及房产、股权、大额资金等财产的归属、处分等问题,那么就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以此类推,金额越大,相应的比例和交纳金额也会有所变化 。这种收费方式的依据在于,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评估、审查等工作,耗费的司法资源相对较多,根据公平负担原则,当事人应按照财产的价值和争议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而当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非财产案件,即请求撤销的内容不涉及财产权益,主要是对一些身份关系、行为效力等非财产性事项的撤销,例如请求撤销关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判决中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部分,或者撤销某些确认行为无效但不涉及财产的判决等,此时则按请求撤销的原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一般来说,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这是因为非财产案件虽然不涉及财产的直接争议,但法院同样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确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以也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以体现对司法资源使用的合理分担。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可能会按照胜诉和败诉的比例来分担诉讼费用,以确保费用分担的公平性。又或者,当第三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会批准相应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请求,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的费用权衡

执行异议之诉,在整个民事诉讼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当侵害,而执行异议之诉就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在房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可能基于合法的买卖、租赁等关系对执行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若执行法院未充分审查就对房屋进行执行,案外人就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阻止不当执行。

从其特性来看,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独立性、对抗性和救济性。它独立于执行程序之外,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当事人 ;它具有对抗性,是案外人或当事人与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之间就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对抗 ;它的救济性则体现在,当案外人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受到侵害时,通过这一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在诉讼费用的交纳方面,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个独立的新诉,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性质来区分。如果当事人的争议涉及财产权益,比如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财产价值分配等存在争议,那么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异议范围涉及的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以此类推,随着金额的递增,相应的交纳比例和金额也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评估、审查等工作,耗费的司法资源较多,所以当事人应按照财产的价值和争议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而当执行异议之诉的争议没有财产内容,主要是对一些身份关系、行为效力等非财产性事项提出异议,比如对执行依据中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执行的认定等提出异议,此时则按件交费,一般来说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虽然这类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直接争议,但法院同样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确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以也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以体现对司法资源使用的合理分担。

在费用承担方面,执行异议之诉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这是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如果原告的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即原告败诉,那么原告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如果有聘请律师的话)、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反之,如果被告败诉,一般也需承担其自身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对于案件受理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由被告全部承担,比如被告的异议行为存在恶意等情形时,可能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责任时,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双方共同分担诉讼费用 ,按照一定比例来分担,以确保费用分担的公平性。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如果原告撤回起诉,经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交纳 ,这种情况下并非完全由被告承担,而是原告自行承担一部分减少后的费用 ;如果是因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且异议成立,费用可能由被执行人负担 ,这是考虑到执行行为违法导致了异议的产生,被执行人存在过错,所以由其承担费用。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务必充分了解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案件是否涉及财产权益,从而预估可能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金额。另一方面,要清楚费用的承担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诉讼费用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各种问题。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维护的费用视角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出现,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需求的有力回应。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对特定个体造成伤害,更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公益诉讼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的权利,使公共利益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目的来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仅关注私人利益的局限,将视野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例如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通过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等责任,不仅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还能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中,能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等基本权利。

在诉讼费用的收取方面,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公益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性诉讼请求来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公益诉讼请求中包含财产性诉求,比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求污染企业支付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或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中要求侵权企业支付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此时就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以此类推,随着金额的增加,交纳比例和金额也会相应变化。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和处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评估、核算等工作,耗费的司法资源较多,所以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以体现公平负担原则。

然而,公益诉讼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考虑到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对于一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原告,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该基金会在一审立案阶段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后二审维持原判,基金会不服申请再审获立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基金会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提交慈善组织证明和单位经济情况说明等材料,最终二审法院大幅度减交了该案的案件受理费,准予基金会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在费用收取上对经济困难原告的特殊关怀,确保其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此外,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深远。它不仅能直接解决具体的公共利益侵害问题,还能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在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策的调整,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比如某些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促使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判决,能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这种社会影响是公益诉讼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其与普通诉讼的显著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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