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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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
案情: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登记于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妻子主张转让无效,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未经其同意。
裁判要点:
股权性质: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股东身份权由《公司法》调整,股权转让效力应优先适用《公司法》。
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生效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配偶是否同意不影响合同效力。
配偶权利:股权转让所得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向转让方主张分割,但不能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结论: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配偶可另案主张分割转让价款。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9号
案情:
丈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股权给亲属,妻子主张转让系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恶意串通的认定:受让人明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转让价格显著不合理(如未评估、无对价),可推定存在恶意串通。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举证责任:配偶需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股权为共同财产且存在恶意。
结论: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恢复至原股东名下。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案情:
妻子主张丈夫转让股权未履行公司内部程序(未通知其他股东),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程序瑕疵与合同效力:未履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变更登记,但合同本身仍有效。
内外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需区分,程序瑕疵仅影响股权能否实际过户,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结论: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受让人因程序瑕疵无法取得股权。
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合同效力独立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配偶是否同意无直接关联,主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生效要件。
配偶同意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公司法》未规定配偶同意程序)。
善意第三人保护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受让人基于登记信息信赖股东身份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构成善意取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配偶权利救济路径
若股权转让损害配偶财产权益,配偶可主张分割转让价款或要求赔偿(《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
仅在恶意串通、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时,配偶可主张合同无效。
三、实务建议
对受让人:
受让股权时审查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无需主动调查转让方婚姻状况;
避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防范被认定为恶意。
对配偶一方:
若发现股权被擅自转让,及时起诉主张分割转让价款或确认合同无效(需举证恶意串通);
在离婚诉讼中,可申请对未分割的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析产。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程序(如优先购买权),否则可能影响股权变动效力。
四、总结
最高法院倾向于维护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认定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对恶意串通、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合同,可能认定无效。配偶的救济重点在于主张分割转让收益或赔偿,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如转让价格、受让人知情程度、程序合规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