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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3篇 庭前会议不是走过场——一个律师告诉你,这3个动作能扭转整个案子

时间:2026-09-02 来源:顾小波律师

作者:顾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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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职务犯罪辩护全流程指南】系列第43篇,面向案件即将进入一审的当事人及家属,以律师视角解析庭前会议的实战价值与操作要点。系列文章持续更新,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全部职务犯罪罪名,以及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一审二审、申诉、财产处置等全流程实战内容。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庭前会议”这个词,以为是走个形式——法官、检察官、律师坐下来聊几句,定个开庭时间,就散了。

如果真这么简单,就不会有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花那么多心思。

这些年办职务犯罪案件,一个越来越深的感受是:庭审的胜负,往往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定了。庭前会议,就是开庭之前最重要的一场仗。

第一个动作:排除非法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有一个特点:大量证据形成于监察调查阶段。口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绝大多数来自留置期间。

这些证据有没有问题?有没有疲劳审讯?有没有诱供逼供?有没有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地方?这些问题,等到开庭时再提,往往来不及了。

庭前会议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最佳时机。为什么?因为庭前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正式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必须回应。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就要接受专门审查。

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多份讯问笔录,时间上存在明显问题——连续讯问超过十二小时,且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符。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提交了详细的比对报告,指出具体哪几份笔录存在合法性疑问,申请排除。法庭启动排非程序后,那几份笔录最终没有被作为定案依据。少了这几份关键口供,涉案金额的认定直接少了一大块,量刑降了一档。

第二个动作:锁定争议焦点

庭前会议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明确开庭时到底要审什么。

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案卷动辄几十本,涉及的事实几十笔。如果全部在法庭上展开,没完没了,而且重点被稀释。庭前会议上,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犯罪数额认定,其他事实无争议;或者本案的核心争议在罪名定性,金额本身没有异议。

把争议焦点锁定,有三个好处:第一,庭审时间集中在你真正需要攻防的领域,不会在无关问题上浪费精力。第二,法官在开庭之前就清楚了你的辩护方向,庭审时会更关注你提出的核心问题。第三,避免开庭时被公诉方带着节奏走,确保自己的辩护主线清晰。

锁定争议焦点,本质上是给法官画了一张“审判地图”。地图画得清楚,法官就不会在案卷里乱转。

第三个动作:打破“四个一致”的固化逻辑

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有时候会形成一种固定的证据结构——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笔录之间高度“一致”。这种“四个一致”看起来天衣无缝,实际上可能是人为整理的产物。

庭前会议给了律师一个机会,把这些“一致”拆开来看。

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到底一致不一致?口供和证人证言是独立形成,还是互相抄来抄去?书证和口供之间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这些问题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法庭就不得不正视证据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自然。

有一个案子: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高度雷同,连用词都一样。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提出,要求调取证人接受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结果发现,证人证言是在看到被告人口供之后才形成的,属于“先供后证”,证明力大打折扣。这个发现直接削弱了指控的基础。

庭前会议不是走过场,是真正的主战场

很多家属以为律师最大的价值是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其实不是。

法庭上的表现,是庭前准备的结果。庭前会议,就是把这些准备工作转化为程序上的主动。证据该排除的排除,焦点该锁定的锁定,逻辑该打破的打破。这三件事做扎实了,开庭时律师手里的牌就多了,当事人的局面就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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