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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知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6-08-22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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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员,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2025年3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6月,某公司组织操作员等级考评,王某因认为考评内容与岗位不符且未获得培训而拒绝参加,某公司以其违纪为由出具处理通报,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并调整其岗位。王某认为调岗违法,未到新岗位履职,但仍正常打卡上班,2025年7月某公司以王某不服从调岗为由再次作出待岗一个月处罚。2025年7月30日,王某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于8月1日办理离职。2025年6月、7月,某公司仅向王某支付最低工资、工龄工资以及就餐补贴,未发放岗位工资。王某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2025年6月、7月克扣的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2025年6月尚未对王某作出待岗、调岗处理,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6月岗位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岗位工资及经济补偿。对于王某7月岗位工资,因王某拒绝参加某公司的考评,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王某待岗、调岗,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的合理手段,并无不当,而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工作,某公司据此未发2025年7月岗位工资亦无不当,对王某主张某公司补发2025年7月岗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25年6月岗位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

内容来源: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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