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马相龙律师 court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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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在本案中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系申某,被害人系贾某。巨野县人民法院组织七次庭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三次庭审。
一审时,我申请被害人贾某出庭,法院不予准许,然后我采取综合性质证法将案件事实已展现在法庭上,但一审法院依然判决申某有罪。
二审,我依然申请被害人出庭,法院传唤其出庭,贾某拒不出庭。第一次庭审,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燕灵对我提交的九份对照表不能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庭后,主审法官通知被害人贾某出庭,并警告如不出庭让警察去找她,于是贾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时出庭接受发问。
●法官询问无法代替辩护人发问
贾某出庭,主审法官张福合询问了四个问题:
1.被害人你说一下2025年5月5日晚上至6日凌晨,案发的一个经过。
2.你原先在公安机关记了几次笔录?
3.你在公安机关陈述十分属实?
4.公安人员给你做的笔录你当时是否有阅读?和你说的是否一致?
张法官是菏泽中院刑一庭庭长,系资深法官,我丝毫不怀疑其办案能力和水平,但从询问的问题来看完全是流于形式。我在讲课时经常分享一个观点,庭审发问具有独立的价值,律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才能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才能实现辩护的目的。
●开场白—庭审发问第一重结构
发问前声明:
1.关于隐私的问题,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发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你的隐私生活,甚至是房间内的一些隐私细节,辩护人向你发问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因此希望你能实事求是的回答。
2.关于发问的秩序问题,在发问的过程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和检察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打断,如果对发问的方式,发问的内容有异议请举手向法庭申请裁决。如果请被害人在回答问题时看着屏幕,对于记录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提出,也请代理人及检察员不要打断。
●2026年4月23日 第二次庭审发问片段
法庭拼图一:两人认识、情感发展过程
辩:你和上诉人是在2021年左右通过看病认识的对吗?
被害人:应该是,他是我和我家人的主治医师。
辩:你平时怎么称呼上诉人?
被害人:申主任或者是申医生。
辩:你姥姥心脏不好,是否也是找上诉人治疗的?
被害人:是的。
辩:你家人是否知道申某的名字?
被害人:大多都是叫他申主任。
辩:你弟弟知道他的名字吗?
被害人:应该是不知道的。
辩:你刚才说他是你家人的主治医师,你是否有上诉人的手机号码?
被害人:我家里有他的名片,我是通过名片跟他咨询医疗健康的问题。
辩:你家里有上诉人的名片,那么你应该知道申某名字的全称对吗?
被害人:不知道,并未仔细看过。
辩:你说一下,你都仔细看了名片上的什么内容?
被害人:当时是我姥姥发病,我妈和我姨怕表达不清,所以让我联系了申主任,所以只看了号码
辩:上诉人是什么时候给你的名片?
被害人:不是给我的,是我家人拿给我,让我打的电话。
辩:你加上诉人的微信了吗?
被害人:后期为了咨询问题方便些,所以就加上了他的微信。
辩:加微信是通过申主任的名片所留手机号添加的吗?
被害人:不知道,我不记得了。
辩:你刚才提到的后期才加微信,这个后期大概是哪年?
被害人:大概时问不记得了,就是我姥姥发病那两年。
辩:你姥姥发病的那两年是指哪一年?
被害人:据我所知,是2019-2021年,那是第一次发病。
辩:请你回想你是什么时间加的申某的微信?
被害人:我对什么时间加的微信我真没印象了。我记得后期我住院的时候就加了微信,我是在2022年初住的院。但是我确实记不清是什么时候加的了。
辩:从你加微信到2025年5月这期间,你与上诉人经常聊天吗?
被害人:有时候是我咨询他问题,有时候是他问我身体恢复的怎么样了。
辩:除了正常的医疗方面的问题,还聊过家常方面的事情吗?
被害人:在我姥姥去世那天,我一时不能接受我姥姥去世这个事情,我就向他咨询一些事情,他就告诉我要节哀。
辩:还有其他的话题吗?
被害人:都是医护的一些问题。
辩:上诉人给你家提供免费的医疗咨询,你和你家人是否很感谢他?
被害人:是的。
辩;在2025年5月份之前你有没有主动提出请上诉人吃饭喝酒?
被害人:我家人一直都想找机会请他吃顿饭。
辩:在2025年5月份之前有没有预约成功过?
被害人:没有,因为我的家人长期在外地,就让我有机会请他吃饭。
辩:你应该有时间去感谢上诉人,在2025年5月份之前有没有跟上诉人预约成功过吃饭?
被害人:他如果一直在微山工作,可能早就请他吃过饭了,但是他一会在济宁工作,一会在巨野工作,之前我去济宁某医院检查的时候,我想就那个机会请他吃个中午饭,因为我检查完就走了,所以就没有请。而且他并不是在某医院工作。
辩:2025年5月份之前,你们在微信上是否聊过酒量的问题?
被害人:这个问题在我向他面诊的时候就有提过。因为他们会问之前是否有抽烟喝酒的习惯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医院正常的问询,因为这涉及到他们用药之类的。
辩:你有抽烟喝酒的习惯吗?
被害人:有。
辩: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被害人:医美营销和拼多多网店。
辩:是否有营业执照?
被害人:医美我只是营销人员。
辩:你和上诉人除了2025年5月份的聊天记录,之前的还有吗?
被害人:我手机都换了好几个了,肯定不会有了。
辩:2025年5月份的聊天记录,现在你还保存着吗?
被害人:有。
辩:2025年3月、4月的聊天记录还有吗?
被害人:我不太确定,因为我已经把他拉黑一年了。
辩:大概是什么时间拉黑的?
被害人:我报案之后。
辩:当时报案时用的手机现在还使用吗?
被害人:我已经换了。
辩:你刚才说,2025年5月份的聊天记录还保存着,那么这部手机还在吗?
被害人:我有在别的手机上保存了聊天截图。
辩:你的出生地在哪?
被害人:微山县。
辩:你姨、姨夫在什么地方?
被害人:在吉林省。
辩:你母亲的户口也是在吉林吗?
被害人:不是。
辩:你来巨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感谢上诉人来请他吃饭喝酒对吗?
被害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过来玩,请他吃饭是顺便。
辩:你和你弟弟一家三口来的巨野是吗?
被害人:是。
辩:你说下你弟弟一家三口的人员情况?比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被害人:我弟弟叫刘某1,弟媳叫刘某2,侄子叫刘某3,我侄子当时案发时只有三岁。
辩:你弟弟平时在什么地方工作生活?
被害人:平时在临沂。
辩:你平时也在临沂生活吗?
被害人:我平时在微山或是临沂。
辩:在2025年5月之前,你、你家人总想表示感谢,来巨野感谢上诉人,你弟弟一家也来了巨野,一块吃饭喝酒,你弟弟也可以陪着,这样表达感情会不会更好?
被害人:我弟弟和他并不熟,除我弟弟外都知道他。因此我弟弟没有跟着一块去,我弟弟也知道我和上诉人一起吃饭。
辩: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问“你自己?”你回答“我自己请你吃饭不带别人。”这说明你和上诉人都期待单独和对方吃饭对吗?
被害人:我认为这是请人吃饭基本的礼貌。
辩:你弟弟一家参加聚餐就是对上诉人的不礼貌对吗?
被害人:我认为请谁吃饭就是请谁,没必要带旁人一起。
辩:在聊天记录中,上诉人问“那就好,我说你别再带别的两个人一起来(捂脸)”你回答,“这点数我有”请解释下“这点数我有”是什么意思?你和上诉人是什么关系?
被害人:这就是请人吃饭基本的礼貌。我和他只是医患关系。
辩:除了医患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比如朋友关系?
被害人:就是医患关系,我和我家人都很敬重他,不存在朋友关系。
辩:上诉人知道你弟弟一家来巨野,要求一起吃饭,你并未同意是吗?
被害人:我弟弟已经表达了不愿意来,我不能强迫他来。
通过询问双方认识时间、微信聊天频率、家人看病依赖、主动加微信等,揭示二人并非陌生人,而是长达四五年、超越医患的亲密信任关系。被害人明知申某姓名,在报案时却刻意称“姓申的人”,暴露其故意疏远、掩盖真实情感的动机。
法庭拼图二:订房间、聚餐、回酒店
辩:2025年5月5日下午六点左右,你和你弟弟一家到了格林豪泰酒店,定了一问房间对吗?这间房是谁订的?
被害人:是的,应该是我弟弟自己订的。
辩:你的行李放在了你弟弟房间对吗?
被害人:行李是我弟弟拿上去的。
辩:你请上诉人吃饭结束后,你还回这个酒店住吗?
被害人:当时之所以开一间房,是打算吃完饭之后,我们换酒店住的。
辩:你弟弟定的是钟点房?还是全天房?
被害人:好像是全天房,当时他是在网上订的还是酒店前台订的,我记不清了
辩:你在吃饭刚结束之前,有没有和你弟弟发短信说换酒店住?
被害人:没有,我们一般都是忙完一件事之后再决定接下来的事情。
辩:你和你弟弟一家,在2025年5月5日晚上在格林豪泰酒店分开之后,到2025年5月6日凌晨,这期间你和你弟弟有没有微信聊天记录?
被害人:有聊天记录,我问他们去哪了。然后他问我几点结束?我跟他说快了。
辩:你或是你弟弟有没有提出换一个酒店住宿?
被害人:去吃饭之前,我和我弟弟在格林豪泰酒店门口聊过这个换酒店的事情了。
辩:在这之后有没有通过微信或是手机联系说换酒店的事情?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应该是没有。
辩:吃饭结束后,你有没有告诉上诉人你要到其他酒店去住?
被害人:没有吧,当时我已经喝醉了,我记不清了。
辩:你和上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持续了多长时间?
被害人:三到四个小时,大概是从六七点钟开始的,到十点左右结束的。
辩:吃饭期间你和上诉人都聊了哪些话题?
被害人:聊了工作和一些家常。为什么聊家常指的是,他说我为什么会有这些病。
辩:你们三四个小时的聊天内容是否超出了医患关系?
被害人:没有。
辩:你和上诉人是否聊到了合伙做生意的事情?
被害人:是上诉人和我聊的。
辩:是打算合伙做什么生意?
被害人:没定。
辩:没定的意思是什么?
被害人:没聊这么具体。
辩:有没有聊投资多少钱?
被害人:说投资多少钱是我自己打算做买卖的,跟他说的不是一个话题。跟他没有关系。
辩:你在公安机关陈述时,提到了两人合伙做生意,那这个合伙生意是什么?
被害人:我想不起来了。
辩:当时有没有这个合伙做生意的事情?
被害人:那只是口头聊了一下,并没有切合实际。
辩:你刚才说,你投资做生意,那么你2025年5月前后你做的什么生意?
被害人:我一直在做医美营销。
辩:你能说下你所工作公司的名称吗?
被害人:我是和医美公司合作的,我把客户带过去我抽提成的,没有固定的哪一个公司。
辩:请你说一两个公司的名称
被害人:柚子医美、早期的集美
辩:在喝酒时你告诉上诉人你两三个月检查一次身体,是否有这个事情?
被害人:因为我身体不好,我住院很频繁,这个事情上诉人都是知道的,我住院也都是在上诉人的医院。
辩:在吃饭时,上诉人有没有问过你有没有性病这类话题?
被害人:不记得了。
辩:你三四个小时喝了多少白酒?
被害人:一杯白酒,就是一次性塑料的杯子,和四五瓶啤酒,就是平时喝的玻璃瓶的啤酒。
辩:你还记得上诉人喝了多少酒吗?
被害人:上诉人喝了一杯白酒,他喝了几瓶啤酒我记不清了。
辩:当时你们喝的白酒是36度的,这一点你有没有异议?
被害人:喝的是什么酒我不记得了,酒的度数我也记不清了,白酒是上诉人带过去的。
辩:在你们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提到“晚上喝红太阳"这个是否属实?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
辩:你说到巨野是请上诉人吃饭,但你没有拿酒也没有结账,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被害人:我去结账了,但上诉人不让我结账,并且我俩还在前台那争了两句,后来就没在争着结账了,因为我想着以后有机会再回请他。
辩:既然你请上诉人喝酒,你也没有带酒,按照你的说法是不是不礼貌?
被害人:饭店都有卖酒的。
辩:在你回酒店的路上,你能否自己走路?
被害人:能。
辩:上诉人挽着你的胳膊回酒店,这一行为是否超出了普通朋友或是医患关系的范围?
被害人:即使是陌生人喝醉了我看到也认为有义务扶一下,怎么就超出了医患关系?
辩:你自己能走路在回酒店的过程中,也需要一段时间,上诉人不是扶你一下,而是扶了很长时间,你怎么解释?
被害人:我并没有让他扶。
辩:他扶你回去,你对这一亲密动作有没有提出反对?
被害人:我反对了,是他追着我扶的。
辩:你有没有语言警示了上诉人?
被害人:我明确告诉他了,不让他扶我,我自己能走。
辩:上诉人是怎么说的?
被害人:我就记得我当时喝醉了走不成直线了,我晃着往前走,他就从后面追上来说我扶着点你吧
辩:他扶你就代表着关心或是亲密行为,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被害人:我不认可。
辩:在酒店东面的烟酒门市,你是否提出了让上诉人给你买烟?
被害人:我自己去买,但是我并没有要求他买,但最后是他付的钱。
辩:从监控录像显示,你和上诉人进了烟酒门市,你指出你要什么样的烟,接着你就走出了烟酒门市,你是否还记得这个场景?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你需不需要看当时买烟的监控录像?
被害人:我不想看。
辩:你和上诉人都是单独走进酒店的,这一情况是否属实?
被害人:我忘了,我只记得当时我自己要去开房间。
辩:你和前台人员是怎么交流的?
被害人:不记得了。
辩:当时你有没有提出开两个房间?
被害人:当时他没告诉我他要在这边住,我根本不可能考虑他,我只是开我自己的房间。我平时习惯开双床房。
辩:也就是你向前台提出了要开一间双床房对吗?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
辩:上诉人尽地主之谊给你支付房费,你自己入住是否要拿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
被害人:前台没问我要,并且我当时要求我要自己开房间的。
辩:前台没向你要身份证,你有没有向前台提供你的身份证?或是电子身份证件?
被害人:没有,因为当时我喝多了,前台也没有给我要身份证件。
辩:你是否还记得前台的工作人员是男的还是女的?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上诉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你在大厅抽烟走来走去,这一情形你是否还记得?
被害人:不记得了,也不需要看监控录像。
辩:办完入住手续之后,在上电梯的时候,上诉人又很亲密的挽着你的胳膊进电梯,你是否还记得?
被害人:他告诉我说,他把我送上去看下房间环境他就走。这是他一再要求的。
被害人拒绝弟弟参加饭局、主动表示“我自己请你吃饭,不带别人”“这点数我有”,证明其期待与申某单独相处。行李放弟弟房间、未订两个房间、打算另换酒店开房,说明其早有与申某独处的计划,即使发生性关系,也是自愿的。
贾某聚餐结束后,自己能走路、抽烟、与前台正常交流。双方挽胳膊、有说有笑,关系亲密。被害人主动要烟、未结账、未提供身份证等细节,瓦解“感恩请客”谎言,证明其意识清醒、行为主动,不存在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
法庭拼图三:2025年5月6日22:42分进入房间
辩:办完入住手续到进入608房间,你和上诉人有没有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被害人:不记得了。
辩:双方是否发生了争执、撕扯?
被害人:我没必要跟他发生争执。
辩:谁开的608房间的门?
被害人:我不记得了。
辩:进入房间有没有插取电卡?
被害人:不插卡房问灯不会亮啊!是谁插的卡我不记得了。
辩:进入房间后,有没有立即关门?
被害人:他在我后面,是他要求看下房间环境的,是他关的房门,但是他一进去之后就变脸了。
辩:从你第一次进入房间到你第一次离开房间,大约多长时间?
被害人:原先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上都有,以那个为准。大概是十到三十分钟之间。
辩:你说上诉人进入房间后就变脸了,他是怎么变得脸?
被害人:我听到他反锁了门,我就害怕了,我问他为什么还不走,他反问我说“走?往哪走”
辩:你听的上诉人反锁门,当时你在房间的哪个位置?
被害人:我当时在床边,我喝醉了,我趴在那里。
辩:上诉人对你采取了哪些行为?
被害人:我就往外走,他就整个身子把门堵住了,然后他两只胳膊就环抱着我,就把我拖到床上了。
辩:接着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害人:接着发生的事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都有显示,我现在不想再说了。
辩:上诉人把你拖到床上,这个过程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我没办法反抗,因为他控制住了我的上半身,我的两个胳膊都被他控制了,我的身体也是倾斜的,我也走不了路。
辩:当时上诉人有没有对你进行恐吓、威胁?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
辩:你有没有进行语言上的警告?
被害人:我应该是告诉他了,“你不要碰我”
辩:除了这句话之外,还有其他警告的语言吗?
被害人:我不记得了。
辩:你知道你弟弟在这个酒店住对吗?
被害人:是。
辩:你并没有向你弟弟进行求助,也没有大声的呼救对吗?
被害人:这种丢人现眼的事,还要全世界都来围观吗
辩:你称语言警示没起到作用,那你对上诉人除了手不能自由活动,那么你的腿,你的脚是自由活动的吧?有没有用脚拽?
被害人:当时是他拖拉着拽到我床上的,我整个身体是倾斜的。
辩:当时你就意识到你会被强奸对吗?
被害人:我没有太清醒的意识,只是感觉到不好,我就是想出去。
辩:上诉人是否扣了你的手机?
被害人:扣了。
辩:当时你的手机在哪里?
被害人:我的手机放到床头柜上了,是他勒着我把我拖到床上之后,他扣了我的手机。
辩:他扣了你的手机之后放到哪里了?
被害人:他一直放到他自己的旁边,就在他头旁边。
辩:在床上纠缠了多长时间?
被害人:记不清了,我也不可能掐着时间。
辩:在床上的时候上诉人脱你的衣服了吗?
被害人:脱了。
辩:你怎么反抗的?
被害人:我让他别动我,不要碰我。
辩:他停止了吗?
被害人:我忘了,我只记得他去卫生间的时候,我离开房间了,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在2025年5月6日,你陈述“上诉人堵着门,你们纠缠,你是硬着从房间出来的”这一陈述是否属实?
被害人:是,我就是硬着出来的。
辩:你硬着出来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穿衣服?
被害人:他好像没穿上衣。
辩:上诉人有没有穿裤子?
被害人:是否穿裤子我记不清了。
辩:你清楚的记得上诉人没有穿上衣,那上诉人的上衣是在什么时候脱的?
被害人:我不知道。
辩:再明确一下,在你硬着从房间出去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穿上衣?
被害人:上衣没穿,裤子穿没穿我记不清了。
辩:你不能确定上诉人是进入房间脱的衣服也不能确定是在床上脱的衣服,还是在门口纠缠的时候脱的衣服,是不是这样?
被害人:他肯定是在房问内脱的衣服啊,具体的我不记得了。
辩:你们在房间发生纠缠,动作大不大?声音大不大?
被害人:不大,因为没多长时间我就出去了。
辩:这时候你身上有没有伤?
被害人:不记得
辩:2025年5月19日,被害人在陈述时,对第一次进入房间进行了描述,上诉人问你有病,上诉人是怎么问的?
被害人:记不清了,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上诉人是问你有性病还是其他病?
被害人: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当上诉人说“你有没有病”等,你是否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你当时是什么心情?
被害人:我要从这个房间出去。
辩:对于刚进入房间,所发生的事情,你是以2025年5月6日的笔录还是以2025年5月19日的笔录为准?
被害人:这两次笔录的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
辩:5月6日陈述,“刚进入房间,就进行纠缠,硬着从房间走出来,”5月19日你却提到了在床上的对话。你认为陈述的内容一样?
被害人:因为当时我5月6日可能没想起来,我当时也告诉了民警。
辩:你的三次笔录,均未提到上诉人第一次进入房间到你第一次离开房间上诉人没有穿上衣,这一情节是否属实?
被害人:以酒店视频监控和我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
辩:你第一次离开房间,真实的原因是上诉人再次提到你有没有性病,你的自尊心受到伤害,所以才离开了房间是不是这样?
被害人:这是辩护人自己推理的,我不想回答了。
辩:在监控录像显示,上诉人并不知道你第一次离开房间,你所说的在房间门口发生纠缠,这是不是你自编的?
被害人:我是趁他上卫生间的时候出去的,而且这次出去我好像也没拿手机。监控录像可以显示是他强行把我拉回去的。
辩:5月6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P4最后一段,和你刚才的陈述不一致,你如何解释?
被害人:第一次我从房间跑出来,我是趁他上卫生间的时候我跑出来的,他从卫生间看到我跑出来,他就直接窜出来了,这个细节我当时也跟办案民警说了。
辩:你刚才说的这段话,和你5月6号的陈述不一致,
被害人: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第一次他确实是堵着门的。
辩:监控录像显示,你走出房间,上诉人向你摆手,你也有向上诉人挥手的动作,这个时候你是否看到了上诉人穿上衣?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当时上诉人有没有穿裤子?
被害人:他摆手的时候我真记不清他穿没穿,我都不知道我在哪里摆的手。
被害人5月6日“扣手机、堵门、硬走出来”与5月19日“反锁门、抱我亲我、聊性病”两次陈述的根本矛盾。追问为何不呼救、不向弟弟求助,结合证人未听到打斗、监控显示无冲突,锁定其第一次离开的真实原因是自尊受损(被问性病),而非被强迫。
法庭拼图四:房间走出来再回去
辩:你第一次走出房间,打算去哪里?
被害人:我想去找我弟弟的,但是我不知道我弟弟的房间号。
辩:5月6日询问笔录P4最后一段的上数第三行,“我弟弟他们一家住之前开好的513房间”这个内容是否是你说的?
被害人:案发当时我不知道我弟弟在哪个房间,但是第二天做笔录时,我就知道房间号了。
辩:你走出房间时,你当时的心情是怎样的?
被害人:我当时是醉酒状态。
辩:你在走廊的时候有没有呼救?
被害人: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
辩:在走廊的时候你完全可以呼救,但为什么没有呼救?
被害人:我当时想着我已经从房间里出来了,还呼救什么
辩:上诉人发现你没在房间,然后从房问出来劝你回去,这期间你俩有没有发生身体的撕扯?
被害人:我只记得他是拉着、拖着我回去的。
辩:当时上诉人并没有对你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是吗?
被害人:我已经回答过了,酒店监控可以显示。
辩:在5月6日、5月19日两次询问笔录,你均明确表示,上诉人没有对你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是不是这样?
检:从笔录上看,被害人陈述“姓申的人追上我,把我拖回房间,到房间门口,我用手拉着门框,我不想进去,我没有他的劲大,还是被他拉到了房间里面,"证人邵某的证言,“这名女子不想跟这名男子进房间,女的从房间里跑出来了,不想在房间里面,这个男的跑出来拉女的进去时,女的不愿意跟他进去,想要挣脱这个男的,但是被男的拉住了,”刚才被害人也在辩护人询问时当时上诉人并没有对你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是吗?被害人:我已经回答过了,酒店监控可以显示。辩护人再次询问被害人有没有在5月6日、5月19日两次询问笔录,你均明确表示,上诉人没有对你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是不是这样?系重复发问,且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均显示,被害人在不同意进入房间时,上诉人强行将其拉入房间,这难道不是暴力手段吗?请审判长对辩护人的重复发问予以制止!
辩:我认为不存在重复发问,这是一种发问的技巧。
被害人:我不懂法律,但是上诉人是强行拖拽我回房问的。
辩:你第一次能够硬着从房间走出来,你能意识到危险,那么你第二次进入房间是否会意识到危险性更大,你的反抗会更激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被害人:我当时喝醉了,没有这个意识。我记不清了。
辩:也就是说在第一次进入房间和第二次进入房间,你有没有意识到上诉人可能和你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当时的笔录可能有记录,我现在想不起来了。
质问被害人:第一次能“硬着走出”,第二次为何不能“硬着不进去”?走出后不向弟弟求助、不呼救,反而向申某摆手。监控显示其步态安然、无恐惧。逻辑倒挂——危险增加,反抗反而减弱,证明其是自愿返回,所谓“被拖回”纯属虚构。
法庭拼图五:锁定被害人谎称的发生性关系的时间
辩:你说你凌晨四点左右离开的房间,但监控录像显示是2025年5月6日四点二十六分从房间走出来的,这个时间你是否需要看监控录像来进行确认?
被害人:四点左右就是一个大概的时间,不需要看监控录像。
辩:按照你的陈述,上诉人和你发生性关系后你接着离开的房间,是不是这样?
被害人:前面有做笔录,以笔录为准。
辩:询问笔录显示,发生关系之后,你接着离开的房间,你是否需要给你宣读笔录?
审:刚才被害人已经回答过了以笔录为准,请不要重复发问。
辩:你还记得你离开房间你的神情、状态吗?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监控录像显示,你是衣服整齐,头发也是整齐的,嘴上叼着一支烟,走路神情很自然,你是否还记得当时这个情景?
被害人:我当时肯定不可能光着出来,其他记不清了。
辩:从你醒来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间隔多长时间?
被害人:我手机当时是关机状态,时间我也看不到,我现在也想不起来,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两次发生性关系间隔多长时间?
被害人:没多长时间,发生完第一次他去卫生间了,我拿我的衣服要穿衣服,这时他从卫生间出来接着又发生了第二次。
辩:第二次发生关系后,你是否接着穿了衣服?
被害人: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从第二次发生关系,到你走出608房间用了多长时间?
被害人:发生完第二次之后我接着就离开房间了。
辩:那你在穿衣服时,上诉人在干什么?
被害人:想不起来了,以当时的笔录为准。
辩:发生第二次关系之后,你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被害人:是恶心。
辩:你在穿衣服时,上诉人有没有和你对话?
被害人:记不起来了。
辩:你在离开房间的时候上诉人是否穿衣服?
被害人:应该没穿。
辩:上诉人在你离开的时候没有穿衣服,他是看着你走出房间的吗?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你的烟是在哪里点着的?
被害人:记不清了。
辩:你在离开房间时有没有到卫生间进行洗漱?
被害人:迷迷糊糊的好像上了一个卫生间,具体的我也想不起来了,我是第二天醒来在我弟弟房间简单的冲洗了上半身。
辩:你说冲洗上半身,你下半身是否穿了衣服?
被害人:我只是简单冲洗了一下上半身,下半身只是过了一遍水。
辩:5月6日询问笔录P8上数二至四行的笔录内容是否是你说的?
被害人:是我说的。
辩:5月6日凌晨四点二十五六分,上诉人给你发语音,你拒接,然后上诉人问你干什么去了,回个信息,说话。你回应手机没电了刚开机,从聊天内容看,上诉人并不知道你离开房间,是不是这样?
被害人:聊天记录是有的,我不知道上诉人是不是知道我离开房间。
辩:然后你回了图片和信息,你睡吧,别发了,我头疼难受,这足以说明上诉人不知道你离开房间,是不是这样?
被害人:不需要回答。
辩:通过视频和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你离开房间时上诉人并不知道,你所说的凌晨三四点钟,上诉人和你发生性关系是虚构的,你是否认可?
被害人:我不认可。
根据监控被害人4:26离开,且自述“被强奸后立即离开”,推算整个过程仅需约9分钟,从而得出性关系开始于4:17,与其声称的“凌晨3点多”相差近一小时。微信记录显示申某4:25发信息问“干什么去了”,证明其不知被害人离开,彻底证伪“发生性关系”的指控。整个发问过程以时间作为轴心,但这一块拼图是倒置的,我打算先锁定被害人所陈述的发生性关系是虚构的,然后再回过头发问前面的内容,不管被害人如何回答都是谎言。
●2026年6月23日第三次庭审发问片段
法庭拼图六:再次进入房间后,发生性关系前
辩:你再次进入房间时,房间的灯是否开着呢?
被害人:我不知道,我不记得了。
辩:这时申某是否穿着衣服?
被害人:当时庭审时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
辩:你说申某抱着你,不让你走,你挣脱不开,你有没有对他有语言的警告?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以第一次笔录为准。
辩:你有没有挣扎反抗?
被害人:以第一次笔录为准。
辩:请明确说明你有没有挣扎反抗?
被害人:记不清,以第一次笔录为准。
辩:你说他抱着你,把你按到床上,申某有没有脱自己的衣服?
被害人:以第一次笔录为准。
辩:你第一次询问笔录并没有此情节,请明确说一下。
被害人:这个问题我上次庭审时,已经回答过了,如果再重复发问我将不再回答。
辩:你说一下,他抱着你,摸你的胸部在你身上乱摸,是隔着衣服摸得还是脱了衣服摸得?
被害人:记不清了,以第一次笔录为准。
辩:他摸你的时候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记不清了。
辩:申某是什么时候脱你的衣服?
被害人:记不清,以笔录为准。
辩:申某有没有脱你的衣服?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对于有没有脱你的衣服,你能否明确回答?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他把你的衣服全部脱掉了,你说一下脱的过程?
被害人:我不想回答。
辩:脱衣服的过程持续多长时间?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你并未陈述这个情节,你能否当庭陈述?
被害人:我记不清了,该有的笔录中都有。
辩:在脱衣服的过程中,你是如何反抗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从第二次进入房间到凌晨三、四点钟,申某有没有脱衣服?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没有陈述这一情节,你能否当庭陈述?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的衣服有没有破损?
被害人:记不清,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期间我一直在反抗,反抗累了我就睡一会眯一会,你说一下你是如何反抗的?持续了多长时间?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在睡着的状态下,申某在干什么?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你睡醒的时候,你看申某在干什么?
被害人:记不清,以笔录为准。
辩:是不是存在一种情况,你睡醒了,申某在睡觉?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这期间,你去过沙发上睡觉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在沙发上睡的时候,申某在哪里睡?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在沙发上睡的时候有没有穿衣服?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这期间申某有没有对你进行殴打或威胁?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陈述其他时间申主任一直在抱着你,用胳膊拦着你不让你离开,是否属实?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他抱着你的姿势是什么?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他抱着你的时候,你俩是穿着衣服还是赤身裸体?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没有陈述这一情节,你能否当庭回答这个问题?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根据你的陈述,从进入房间到发生关系,长达三四个小时,你有没有感到申某有勃起?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笔录中并未有这个情节,你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在这三四小时期间,申某有没有想和你发生性关系呢?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说我侮辱他,还说我装,我也没有搭理他”你没有搭理他,怎么理解?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这三四个小时,申某都在干什么?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到了大约凌晨三点多,他抱着你,把你按到床上压着你,你说一下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未陈述这一情节,你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说,“我的两只手都被他按着了”,是如何按着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有没有反抗争扎?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他在你乳头上咬了一下”你当时反抗了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咬了一下,持续了多长时间?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有没有用腿踢申某?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有没有呼救?或是语言的警告?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从醒来到发生性关系,持续多长时间?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未陈述这一情节,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说,你一直踹他打他推他,你说一下是怎么踹他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怎么打他的呢?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踹他,踹到了他的哪个部位?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打到了他什么部位?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这些动作力度大不大?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是轻轻的抚摸还是激烈的反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第一次发生关系和第二次发生关系,动作都是一样的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第一次发生关系之后,申某去了卫生间,他去卫生间干什么去了?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两次发生性关系,间隔多长时间?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发生关系的时候,房间的灯是开着的?还是关着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未陈述这一情节,你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为什么很清晰的记得第一次发生关系是五到八秒?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未有这一情节,你是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到这个细节,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晰?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是十到二十秒,按照常理你遭受强奸,这个时候你是进行激烈反抗的而并没有时间的概念,对不对?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提到,“我没有搭理他,他看我没有反应,就把阴茎拔了出来”你没有反应,是否可以理解为你没有进行反抗挣扎?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持续反抗四小时为何双方零伤痕?在危险中“反抗累了就睡一会”是否可能?为何不逃跑、不呼救?衣服为何完好?通过科学证据(DNA、伤痕)与常理(求生本能)的双重挤压,无论被害人如何回答,都只能暴露其陈述的荒谬性,自证是在编造剧本。
法庭拼图七:事后情况
辩:你走出房间去了哪里?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说你去了大厅,大厅里的服务员在干什么?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有没有向服务员求助?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是在什么地方给申某回复信息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笔录中并未有这一细节,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说,你去了513房间,谁给你开的门?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他们有没有问你,为什么这个时候才回来,干什么去了?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醒来的时候大约是几点?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醒来的时候你弟弟一家人在干什么?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弟弟有没有问你,昨晚干什么去了?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告诉你弟弟,你被强奸了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怎么跟你弟弟说去派出所的?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当时的情绪是什么样的?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你并没有提到这一个情节,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是你弟弟把你送到派出所,他们问你干什么事情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到派出所之后,你要求侦查人员给你做人身检查了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身上有伤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申某身上有伤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通过鉴定你的左右乳房擦拭物并没有申某的DNA,你是否清楚?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侦查人员有没有告诉你鉴定结果?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你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对吧?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这一细节,你能否当庭回答?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阴道擦拭物并没有检测到精子,你知道这一结果吗?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办案人员有没有告诉你这个结果?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如果申某摸扣你的阴道会留下DNA,你同意做DNA鉴定吗?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弟弟什么时间知道你被强奸的?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弟弟和你姨夫和申某的家属协商赔偿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拒绝回答,是清楚这个事情还是不清楚这个事情?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谁告诉你姨夫你被强奸?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弟弟你姨夫参与调解索要一百万,你是否清楚?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到派出所之后,到记录询问笔录,这一个多小时是谁接警的?
被害人:笔录材料中都有,我记不清谁和谁了。
辩:在询问你的时候一共几个人?
被害人:笔录材料中都有。
辩:2025年9月23日,你和你弟弟有没有沟通派出所的民警去临沂调查?
被害人:以笔录为准。
辩:在2025年9月23日,你弟弟知道你被强奸的事情吗?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你弟弟为什么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是你不想让你弟弟作证吗?
被害人:我拒绝回答。
辩:鉴于今天被害人对辩护人所有的发问都是拒绝回答,不再进行发问。被害人的态度可以表明所谓的强奸是其编造的剧本,两人连身体的亲密接触都没有,更谈不上强奸。
通过上述270多个发问问题,本案真相已经水落石出,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展现在法庭上,那就是——申某第一次进入房间时再次问贾某是否有性病,贾某自尊心受到伤害,然后走出房间,第二次进入房间时话不投机,申某在床上睡了一夜,贾某在沙发上睡醒后,凌晨四点多离开房间,一夜无事。这就是真相,所谓的强奸是贾某在利益趋势下自编自导自演的独角戏。但是,二审裁定残酷无情地回应一句话:其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相一致。
真相不会因为被忽视而消失。它会留在卷宗里,留在笔录里,留在每一个不肯说谎的律师的发问里。等历史来翻卷宗的时候,它会自己说话。
善恶都是不朽的。我会将本案收录第四本书《决胜法庭——庭审发问36心法》,记录这个时代,记录这个时代的善与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