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检方最怕你打的是证据三性

时间:2026-07-20 来源:苏州吕律

来源:苏州吕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证据的三性,是检方最怕你认真对待的东西。

很多人在法庭上只知道喊冤,但说不出证据哪里有问题。我在苏州执业这十几年,见过太多被告人拿着证据清单发呆,不知道从何下手。其实你不需要长篇大论,只要盯住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能撕开检方证据链的口子。这三性,刑事诉讼法第50条虽未直接列明,但该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要求,正是真实性的核心体现,而合法性、关联性同样贯穿于整部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但真正会用的人不多。

先说关联性。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刑诉法第50条规定,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什么意思?就是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那个行为。比如我办过一个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案子,公诉人拿出一份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账户收到过一笔钱。但这笔钱是公司正常报销,不是侵占。我当庭指出这份银行流水与侵占故意没有关联性,法院最后没有采信。关联性就像一把钥匙,不对锁眼,再光亮的钥匙也没用。很多时候检方把一堆材料往法庭上一摊,你以为证据如山,其实大部分是无关的干扰项。

再说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变造的。刑诉法第50条及第55条第2款均要求定案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这一点上,电子数据是重灾区。很多案件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直接打印出来当证据,但打印件不等于原件,原始数据有没有被篡改?我要求检方提供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如果做不到,真实性就存疑。在快播案中,法院对服务器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经补充鉴定和调查核实后,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定。程序上的较真,往往能逼出检方的软肋。

合法性是检方最怕的一项。刑诉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还有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都可能被排除。我在苏州办过一起贩毒案,侦查人员找的见证人居然是辅警,这在法律上属于没有见证人的情形,那份搜查笔录就失去了合法性。我申请排除后,检方主动撤回了那份证据。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底线,一旦突破,整个案件的基础就会动摇。刑诉法第57条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检方要证明取证合法,这本身就是一道硬门槛。

检方构建证据链条,最怕你逐个核查三性。很多案件,表面上看证据充分,但仔细一看,关联性若即若离、真实性缺乏原始载体、合法性存在程序瑕疵。你只要抓住一个突破口,就能让整个指控体系松动。这也是为什么我常对当事人说,不要只盯着结果,要看过程。证据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结果就可能改写。你不需要会背法条,但你得学会质问三句话:这证据跟我的事有什么关系?这证据是原件吗?这证据怎么拿到的?

当然,打证据三性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比如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什么时候提出异议,质证时咬住哪个点。这些技术性操作,没有固定模板,但核心就是那三个维度。你在法庭上不需要大喊大叫,只需要平静地指出证据不符合哪一个性。法官会听进去的。苏州有句话叫“蛮好个”,意思是稳当、妥帖。打官司也一样,把证据的三性搞扎实了,这个案子就稳了。刑诉法第59条、第60条等条款,规定了证人证言的质证要求和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处理规则,这些都是你行使质证权的程序保障, 别让它空转。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