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北京岳广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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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总以为公安问完就完事,检察院只是走个流程。
但我要告诉你一个真相:
审查起诉阶段的这场讯问,绝不是“再问一遍”那么简单。
它很可能是在判决前,
最后一次、也是最有效的一次自救机会。
一、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这就意味着,在决定要不要送上法庭之前,
检察官必须当面见到这个人。
如果哪个案子没讯问就稀里糊涂起诉了,那是板上钉钉地程序违法。
那为什么法律非要这么规定?
这就是讯问的第一个作用:
核验证据,把住“带病起诉”第一关。
检察官不是案卷搬运工,他是过滤网。
侦查端做地这桌“饭菜”到底能不能端上法庭,他必须亲口尝一尝。
检察官讯问时如果嫌疑人提出无罪辩解,必须如实记录并核实。
那些仅在纸面上完美的供述,
往往在当面追问细节时土崩瓦解。
二、核实之前的供述是不是真的,防止冤错案件
公安阶段的口供,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但也是容易出问题地证据。
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诱供骗供?
有没有记录错误?有没有被断章取义?
这些问题,光看案卷是看不出来的。
检察官必须亲耳听一遍,看看供述和案卷里的笔录是不是一致,
看看说话地神态、语气,判断说的是不是真话。
最高检 2024 年发布的(检例第216号)指导性案例"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就是最好地例子。
在这个案子里,付某在公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
还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案卷里有他的有罪供述、上网登记身份证信息、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但检察官在讯问时发现了疑点:
付某多次打电话询问被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
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再次讯问并详细释法说理后,付某终于说出了真相:
他根本没有实施盗窃,案发时他在另一个城市,
是因为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了。
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 "不认罪就关押"、"赔钱就可以回家" 地诱导下做的。
最终,检察官通过调取手机定位、骑行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
证实付某确实不在案发现场,依法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如果检察官没有坚持面对面讯问,只是看案卷就起诉了,
那付某就会平白无故背上一个盗窃罪的前科。
三、斩断非法证据的黄金窗口
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而检察官在讯问时,有义务问一句话:
“侦查期间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如果有这方面的情况,一定要大胆说出来。
检察官会依法进行调查,如果查证属实,
非法取得的证据会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检 2024 年发布的(检例第215号)指导性案例中,
检察官就是在审查逮捕讯问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
经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检察官随后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确实存在严重地侦查违法行为,
依法排除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
并将 2 名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了解你的悔罪态度和主观恶性,把关认罪认罚
最高检《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检察官见会观察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是真诚忏悔,还是满不在乎?
有没有赔偿意愿?有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些直观印象,
直接影响他会不会同意取保候审,要不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在检察官讯问时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表达悔意,
最终可能会获得较轻地处罚。
刑事案件大部分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就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但认罪认罚有一个大前提: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
检察官在讯问时,会详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听取对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地意见。
如果有律师,检察官还会听取律师地意见。
只有在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没有小事。
每一个程序,每一次讯问,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不是走个过场,而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
它既是检察官核实证据、防止冤错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为自己辩解、争取公正处理的最好机会。
不要害怕,不要抵触,更不要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