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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复印件作为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时间:2025-05-28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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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终1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解读

案件回顾:建材店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1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以下简称 “某建材店”),被告包括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 “某分公司”)以及周某某。2016年起,某分公司承接了第三师莎车农场2016城镇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项目。同年7月3日,某分公司作为甲方,将该项目中4-7号楼、9-11号楼、34至37号楼的土建部分分包给周某某(乙方)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 ,明确约定承包工作内容含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部分(除钢筋、商砼、砌筑材料、水泥、砂、水、电、挖土方机械由甲方负责)所有工作内容,像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水平运输机械,砂浆拌和机械,钢筋制作机械、周转设备材料,大板,木方,密目网,安全网,手动工具,零星材料以及劳保防护用品都由乙方负责,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也进行了详细约定。

在周某某施工期间,因项目建设需要,从某建材店赊购五金、建材等材料。某建材店依照要求持续供货,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款项未结清。经某建材店核算,截至2017年,被告尚欠167883元货款未付。此后,某建材店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无奈之下,某建材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具体起诉时间]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应付货款167883元及其利息(以167883元为基数,按6%的利率,自 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计算金额为20954.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 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某建材店提交的主要证据之一是2017年5月2日周某某向其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某建材店截止2017年5月2日剩余材料款135629元 ,但不幸的是,此证明原件已丢失,现仅存复印件。此外,2017年12月6日周某某雇佣的材料员李某某向某建材店出具证明,载明某建材店截止2017年9月22日材料费共计32254元 ,该证明为原件。同时,某建材店还提交了80810元的材料费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的供货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建材店提交的证明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需满足一定条件,即要么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要么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而本案中,该证明复印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成为关键。其二,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究竟是谁。某公司和某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无合同关系及结算关系,被告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原告是给被告周某某提供的材料,与被告兵团市政轨道公司无关,被告某公司已与被告周某某结算完毕;然而周某某却辩称其不欠原告材料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所以,准确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对于确定最终的付款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

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基础

1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这是基于原件能够最直接、最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其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原件是最初生成的文件,没有经过复制等中间环节,减少了信息被篡改、歪曲的风险,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原件缺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原件不慎丢失、损毁,或者被对方当事人控制而拒不提供等。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书证原件缺失时,复印件若要成为有效证据,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这意味着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互呼应、支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整体。这些其他材料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例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关键合同文本仅提供了复印件,但有双方往来的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中提及了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复印件相互印证,从而增强了复印件的可信度。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复印件所反映的事实,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对复印件真实性的质疑,因为对方的承认表明其对该事实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得到了对方的确认 。例如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持有借条复印件,但借款人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借款事实以及借条复印件的内容,此时该复印件即可作为有效证据。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来弥补复印件因并非原件而可能存在的真实性瑕疵,确保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从而为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坚实的基础。

2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分析

从证据的基本属性来看,复印件作为证据,必须满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它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对于复印件而言,虽然它是原件的复制件,但也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例如,一份合同复印件,其内容必须是对双方真实签订合同内容的准确复制,不能存在人为篡改、伪造的情况。如果复印件是通过合法手段从真实的原件复制而来,并且在复制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为具有客观性 。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紧密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复印件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相关联,能够为法官判断案件事实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某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一份复印件是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现场记录,该复印件详细记录了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关键信息,与案件中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关联性。如果一份复印件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本身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复印件的取得过程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取等违法手段获取复印件。同时,复印件在形式上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应当注明出处、提供人等必要信息。如果复印件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即使它与案件事实相关且具有客观性,也会因为合法性的缺失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 。只有同时满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这三个条件,复印件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证据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为司法裁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3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断复印件证据效力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证据来源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如果复印件来源于权威机构、官方档案等可信度较高的渠道,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强。例如,从政府部门的档案中复制的文件,由于政府部门对档案的管理较为规范、严格,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一定保障,所以该复印件的可信度较高。相反,如果复印件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出处,法官对其真实性就会产生较大怀疑,证据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

形成过程也不容忽视。法官会审查复印件的形成是否存在疑点,如是否存在被篡改、拼接的痕迹。现代技术手段可以对复印件进行细致的鉴定,通过对复印件的纸张、油墨、字迹等方面的分析,判断其形成过程是否正常。如果发现复印件存在可疑之处,法官会要求提供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例如,在某案件中,一份复印件上的字迹颜色与其他部分存在明显差异,经过鉴定发现有修改的痕迹,那么这份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

此外,法官还会考虑复印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如果复印件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其证据效力会得到显著增强。在某盗窃案件中,现场勘查记录的复印件与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这些证据相互配合,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确,复印件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证明作用。反之,如果复印件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那么法官在采信时就会格外谨慎,甚至可能不将其作为有效证据。例如,一份证人证言与案件中的其他关键证据相互矛盾,且证人无法对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说明,那么这份证人证言的复印件即使表面上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也难以被法官采信 。

本案中复印件证据效力的认定过程

1 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在本案中,除了某建材店提交的证明复印件外,还有诸多证据与之相互印证。2017年12月6日周某某雇佣的材料员李某某向某建材店出具的证明原件,载明某建材店截止2017年9月22日的材料费共计32254元 。该证明与证明复印件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费用构成上也相互关联,共同反映了某建材店在不同时间段向涉案项目供货的情况,从侧面证实了证明复印件所记载的剩余材料款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整个供货过程中的费用结算紧密相连 。

某建材店提供的80810元的材料费发票,这些发票详细记录了材料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金额等信息,与证明复印件中提及的材料供应情况相契合。发票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凭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较高,进一步印证了某建材店向涉案项目供货的事实,从而增强了证明复印件的可信度。发票上的供货时间、供货单位等关键信息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供货凭证相互呼应,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

此外,某建材店还提交了相关的供货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等。这些供货凭证详细记录了每次供货的时间、地点、货物名称、数量以及收货人等信息,与证明复印件所反映的材料供应事实高度一致。送货单上的收货人签字、收货日期等细节,都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某建材店确实按照证明复印件中所涉及的业务往来,持续向涉案项目供应材料。这些供货凭证是材料供应过程的直接记录,它们与证明复印件相互配合,使得整个证据体系更加完整、可靠 。

某建材店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包括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在这些沟通记录中,双方就材料供应、货款支付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提及了证明复印件中所涉及的款项事宜。例如,某建材店工作人员在与周某某或其相关人员的沟通中,明确提到了剩余材料款的金额,并要求对方支付,对方并未予以否认,或者作出了相关的还款承诺。这些沟通记录从侧面反映了双方对材料供应和欠款事实的认可,进一步证实了证明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

2 证据链的构建与完整性分析

本案证据链的构成要素丰富多样,涵盖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复印件作为核心证据,虽然其本身存在原件缺失的瑕疵,但在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下,发挥了关键的证明作用。李某某出具的证明原件、材料费发票、供货凭证以及沟通记录等证据,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为证明复印件提供了支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

各证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供货凭证记录了材料供应的实际过程,是整个证据链的基础,它直接证明了某建材店向涉案项目供货的事实。材料费发票则从财务角度对供货行为进行了确认,进一步证实了供货的真实性和费用的合理性。李某某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沟通记录,分别从材料员的确认和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层面,对证明复印件所涉及的欠款事实进行了补充和强化。这些证据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形成了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使得证据链更加稳固 。

在构建证据链的过程中,法院对各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了深入审查和排除。例如,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意见,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和判断。被告可能对某建材店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如认为供货凭证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发票存在虚假等,但某建材店通过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对这些质疑进行了有力回应,排除了合理怀疑。在审查沟通记录时,法院也会考虑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通过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沟通背景等,确保沟通记录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

通过对本案证据链的构建和完整性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某建材店与周某某之间存在材料供应关系,以及周某某尚欠某建材店货款的事实。证明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在其他大量证据的支持下,其真实性得到了充分证实,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使用,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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