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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败诉即错保”,错误!最高法:明知条件未成就仍然起诉并保全,直至二审结束才解除保全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时间:2026-09-01 来源:法律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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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

1. 原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存在“保全过错”错误。

申请保全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主观无过错。某甲公司基于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因对方未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而于2021年8月25日提起诉讼,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判决以实体败诉结果反推保全错误,加重了债权人风险。

原判决对“整改说明”的认定存在偏差。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履行中发送的《整改说明》及《整改方案》,系为解决设备问题进行的单方沟通,不能曲解为对诉权无基础的“自认”。某甲公司为维护权益而续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2.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突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某乙公司主张的损失(贷款利息差额)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某乙公司对损失扩大有过错(如未积极协商或寻求融资),应减轻某甲公司责任,应当过失相抵。原判决未予审查,径直判决某甲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属法律适用错误。

3. 本案具有再审必要性,关乎司法导向。原判决确立“败诉即错保”的思路,过度加重债权人风险,可能抑制当事人通过保全维护正当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某乙公司提交书面意见:

1. 某甲公司提起(2022)苏04民初33号诉讼,并多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主观恶意明显。

2. 某甲公司虚构诉讼标的、抬高保全金额,恶意超额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后反复申请续冻,放任损失不断扩大,严重损害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原审裁判导向合法正当,系规范滥用诉讼权利、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而非纵容当事人虚构事实、夸大标的,滥用保全措施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

4. 本案原审判令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已服判息诉,并未提出再审申请,案涉相关判项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某甲公司本身根本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实际均由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在(2022)苏04民初3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亦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支付15%尾款的前提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支付5%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是设备运行12个月。而案涉设备在交付后,某甲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乙,曾向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有关越南远东纺织1500万大卡/小时热媒炉烟气净化装置的整改说明》《有关越南远东纺织1500万大卡/小时热媒炉烟气净化装置的整改方案》,该两份方案分析了设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表示设计中未能全面考虑周全,造成堵塞,深表歉意,并提出了整改方案,承诺整改后,保证脱硫、除尘达标排放。后经过长期调试,最终未能调试合格、设备也未能正常运行12个月。

原审认为,某甲公司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尾款和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应有明知,但仍然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15%尾款以及5%质量保证金)并在二审程序结束后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侵害了某乙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因错误申请给某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原审以被冻结部分资金的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差额认定某乙公司的具体损失金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某乙公司500万元贷款资金进入被保全账户是在2021年6月18日、8月24日,而保全裁定作出时间是2021年9月18日,不存在某乙公司主观故意扩大保全损失的情形。

某乙公司申请贷款是正常经营行为,银行贷款利率波动虽属于市场风险,但在某甲公司存在保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亦应由过错方承担,并无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损失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某乙公司对损失扩大有过错并应减轻某甲公司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某甲公司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某甲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本案确立了“败诉即错保”的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某甲公司、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某乙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26)最高法民申2018号    

裁定日期:2026年7月27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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