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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等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自首”情节

时间:2025-04-03 来源:牛洪涛讲法

来源:牛洪涛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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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

在贪污、受贿等案件中,很多人认为没有主动投案就无法认定自首,导致可以大幅度减刑的“自首”情节被忽略,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对于直接被带走留置而没有投案自首的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自首。比如,办案机关只掌握了某人的受贿罪的罪行,但某人主动供述出了贪污罪,此时对贪污罪可以直接认定为自首。

第二

最容易被忽略的“同种罪行供述情况下的自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某人因为受贿罪被留置了,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并不足以判处某人有罪,某人主动交代了受贿行为,对某人可以认定为自首。再比如,某人有两个受贿行为,第一笔受贿3万元而且办案机关掌握了罪行,第二笔受贿50万元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此时如果某人交代了第二笔受贿行为,对于第二笔大概率可认定为“自首”。对于此种情况本人团队也有成功案例。

实践中,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非常复杂,涉及监察委、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并不是有些人认为仅走流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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