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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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请求?是否应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不管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均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请求补偿精神损失费,该请求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其目的不是为了抵消或吞并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核心规则
(一)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因过错方行为导致无过错方实际损失的费用(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10条的规定,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过错行为具有严重性(如家暴、出轨导致精神疾病等);
无过错方确有精神损害后果(如抑郁、焦虑等);
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请求权主体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原《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可主张损害赔偿;若同意离婚,仍可就因过错方行为造成的损害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特殊限制:
赔偿请求须基于离婚事实产生,若判决不准离婚,则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如互殴家暴),则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举证责任分配
无过错方需举证:
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证据(如出轨的聊天记录、家暴报警记录、与他人同居的租房合同等);
因过错行为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心理咨询费用凭证等)。
法院审查标准:
对“重大过错”的认定需结合过错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偶尔出轨一般不认定为“重大过错”,但长期婚外情可能被认定)。
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因素裁量:
当事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双方的经济状况。
参考案例:
北京某法院曾判决出轨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2022年典型案例);
广东某法院因家暴导致离婚,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3. 程序性问题
合并审理原则: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无需作为反诉,可直接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避免另行起诉增加诉累)。
时效限制:
赔偿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离婚之日起计算(若未离婚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四、典型案例指引
案例1:通奸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丈夫甲与婚外情人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妻子乙诉请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案例2: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
案情:丈夫丙对妻子丁实施多次家暴,丁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法院支持丁的诉讼请求,判令丙支付医疗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对丙施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