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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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14问:法援律师遇到委托律师,谁走谁留?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派法援律师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能不能为其委托辩护律师?
委托律师与“先到岗”或“占坑”的法援律师同框出现,谁留谁走?
答案是,委托辩护人是权利。委托律师留下来,法援律师撤走。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2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法律援助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01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的关系
法援律师的作用是——“雪中送炭”,是援助,是帮助。只有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法援机构才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根据产生方式不同,会把辩护律师划分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律师,一类是法援律师。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都是律师,辩护工作内容也相同。同一个律师在不同案件中,可能是不同身份。例如:
张三受贿案,张三的近亲属与我所在的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由我做张三的辩护人,此时,我是委托律师。
李四杀人案,法援中心指定我为李四辩护,结案后法援中心支付我办案补贴费。此案中,我是法援律师。
委托律师是基于委托合同、接受当事人委托而担任其辩护人,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互相承担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意志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信任的律师为其辩护,同时支付对价。
法援律师是基于法援机构指派而为当事人辩护。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如果当事人符合援助条件,法援机构则为其指派律师。所以,法律援助解决的是“当事人没有律师”而又需要律师的难题,法援律师起到的是补缺式、兜底式的补充作用。
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二者法律定位、角色、作用不同,自然不能“同框”,即,不可能在同一案件中联手为同一个被告人辩护的情形。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有可能在同一时空相遇,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已委托律师,而侦查、司法机关因不知晓而通知法援机构又指定法援律师;
二是侦查、司法机关已经指定了律师,当事人另行又委托了辩护律师。
那么,怎么解决呢?
终止法律援助,让法援律师退出即可。
对于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已经有委托律师,指派律师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援机构不必、不应再指派法援律师。
对于第二种情形,当事人被指定法援律师后,又自行委托律师,导致指派律师的前提不再具备,此时,法援机构终止法律援助,撤回指派的法援律师。
02相关法律法规评析
【评析法规】
对于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冲突问题,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法律援助条例》(内容大部分被《法律援助法》吸收,暂未废止),明确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颁布并实施《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也规定:“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终止法律援助。”
可见,对于本文探讨的这个问题,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早有考虑。
在实践中,各地大多数法援机构的做法大致相同,一般都是法援律师得知当事人另行委托了律师,会立即向法援机构报告,法援机构经确认后,立即终止援助。
【评析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司法解释这一条违反《法律援助法》,明显不妥:
违反《法律援助法》第48条和27条;
强行把本属辩方阵营的被告人和其监护人、近亲属割裂开来;
强行让被告人在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之间进行“二选一”,实际限制了辩护权;
破坏了法援律师退出机制,让本可退出的法援律师继续辩护;
使得政府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被告人买单,支付额外的律师补贴费。
《法律援助法》是法律,而司法解释只是最高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二者规定存在不一致,应适用《法律援助法》。
结论:对于同一案件的同一被追诉人,如果法援律师遇到委托律师,依法应终止法律援助,由委托律师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