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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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3问:舅舅能给外甥委托辩护律师吗?——兼议刑诉法第34条之修改
01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遇到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38岁,父母已去世,没有兄弟姐妹,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他被捕后,他老家的舅舅要为他聘请律师。
这个舅舅能不能为外甥委托辩护律师呢?
02现行法律之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舅舅不符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显然,舅舅既不是监护人,也不属于近亲属,不能代其先行委托辩护人。
舅舅签署的《委托书》,看守所不认可,这个先行委托无效。很多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要求律师提供“三证”之外,还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用意就在核实是否近亲属范围。
看守所这个厚厚的墙,把律师隔绝在外。律师不能进看守所见到这个外甥,也不能得到其本人委托。外甥委托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也被搁置一边。
03不合时宜的法条
问题出在哪里了?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
必须肯定,立法者当时考虑比较周到,能够想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不能亲自去选择信得过律师。怎么办呢?立法者就决定开一个口子,让“监护人”或“近亲属”先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这事,让他们先行选定律师并给律师签署《委托书》,然后律师拿着《委托书》进看守所见本人,本人如果对这个律师满意,就正式委托他做自己的辩护人。
立法者为啥选“监护人”和“近亲属”办这事呢?想必也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一是“监护人”“近亲属”比较可靠,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己人,血浓于水,肯定会全心全意帮助他们;二是人数足够多,仅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么多人,其中有一人费心就够了。
但是,立法总是滞后于时代。立法者当时没有想到,社会上的“孤家寡人”越来越多,无父无母无子女无兄弟无姐妹无配偶。他们被拘捕后,真的没有人帮他们请律师。
这些“孤家寡人”的委托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呢?
04修法建议
这个不合时宜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应该修改了。
怎么改?扩大委托人的范围。全国律协早在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第一项就做了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但是,全国律协的规范不具法律效力,仍需修订刑事诉讼法来确定,把法律大门开得大一些,只要有亲戚和朋友愿意帮这个忙的,法律统统允许。
不过,这样修改,就能彻底解决问题了吗?
立法修法,要有前瞻性。即使扩大至“亲友或其所在单位”,这个难题仍然不能彻底解决。现实中,如果一个人没有亲戚和朋友,没有工作单位,他的网友也不落地现真身、友情相助,仍然没有人替他请律师。这样的人,人数不会少,而且越来越多。即使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向前走了一步,这个难题依然没有根治。
那就彻底转化思路,回归初心。
法律既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就不能将这个责任强行推给他们的亲属、朋友、单位等,这有些道德绑架的意味。不如直接把这项权利交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
这在操作上并不复杂,国外也有经验可参考。例如,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常态化提供本市律师名单、简介、联系电话,由其本人与律师电话或视频联系、直接协商,选定自己的律师,然后律师持证件和律所介绍信前来会见。
这样,就把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路直接打通。律师可以把前端法律服务送进看守所,和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直接沟通,这对律师和当事人都是好事。
这仅仅是一个思路而已,制度架构需进一步研究。
回到开头案件,经过多方协调后,看守所把《委托书》交给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名后,拿出来后给律师,律师得以持“三证”会见。这一圈折腾,会见前已是筋疲力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