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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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辩50问」专栏由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开办,旨在对实务中常见或不常见、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解答,侧重于诉讼原理、法律规范、现实和经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欢迎各位律师同行交流讨论~
今天刊发刑辩50问第8问: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法庭上,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时,一般围绕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展开。
最常听到的质证意见是:“这份证据不具关联性。”
干巴巴一句话。
追问一句:这份证据为什么不具关联性?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可采性展开。关联性是可采性前提。辩方质证关联性时,不仅要明确质证观点,还有必要简要说明一下理由。
01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
简单说,就是这份证据和本案的待证事项(争点问题)有没有关联。
关于证据属性,有三性说和两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事儿让学者去争论吧,咱律师考虑的是如何用。
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依据的是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举例,张三在山东威海郊区一苹果园内杀人,控方出示一份案发日深圳天气情况证明。我们会立刻判断,这份深圳天气证明与本案“八竿子打不着”,它不具相关性。
有人说,世界是一合相,万事万物都相连。一只南美的蝴蝶扇几下翅膀,就能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场龙卷风。
这话没错,几百亿年前的宇宙大爆炸和所有生物都有关系。但是,法院不能为了审理张三杀人案,就把整个宇宙都搬到法庭上吧?再说法庭也放不下。
这就要限定证据的范围,收集、使用证据时,不必理会太遥远的证据以及与案件“八竿子打不着”的证据,而只允许与案件待证事项有关联的证据和有助于厘清案件争点的证据进入诉讼中。
这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可以与待证事项有因果联系、有时间联系或空间联系、有肯定联系或否定联系,有偶然联系或必然联系,等等。关联性的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关联性必须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
02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我们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主要针对的是间接证据。
因为,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需推论。直接证据当然具有关联性,一般不需要进行关联性之考量。例如,目击证人李四,全程在场目睹张三行凶。李四的证言是直接证据。例如,张三供述自己杀人经过,张三供述是直接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如此笼统,那么,判断它有没有具体标准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证据关联性有规定,但判断标准比较繁琐。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提出了判断证据关联性的两个标准,简约却不简单:
指向标准。证据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用于证明什么,清楚表明了证据的指向。指向诉讼中的争议事项的,意味着符合关联性的第一个判断标准。
功能标准。证据因与案件有某种关联而具有揭示其事实真相的能力。反过来,如果某一证据具有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的功能,使待证事项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说明它一定与案件存在某种关联。
据此,一份证据,如果同时符合指向标准和功能标准,就具有关联性。反之,一份证据,如果不符合指向标准或者功能标准,就不具有关联性。
举例,张三案发当日在海口市酒店住宿的一份书证,这份书证指向了本案待证事项——张三有无杀人时间,这份证据使得待证事项的存在更无可能,即,否定了案发当日张三在山东实施杀人行为的可能性。这份书证具有关联性。
举例,案发前一天张三与母亲打电话三分钟,通话内容系家庭琐事,没有指向本案待证事项,也不能使得本案待证事项变得更有可能或更没可能。这份通话记录不具关联性。
对证据的关联性如此一剖解,是不是清晰了很多?我们以此标准来判断证据关联性,再进行质证时,心里就有了底,也有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