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2020)云0114行初72号 、(2022)云01行终6号、(2022)云0114民初3366号
案件缘由:工商行政登记、股东资格
案件标签 :确认不具备公司股东、监事资格
承办律师:王顺新律师 章琴琴律师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29日,原告罗某某微信中的55932元款项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原告罗某某联系执行局后,法院向其邮寄送达了相关文书,显示原告罗某某被追加为(2018)云0114执113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届时,原告罗某某才得知自己在2010年5月25日被冒名与第三人郑某某、廖某某设立被告昆明某某公司,并登记为股东、监事。原告罗某某在得知自己权益受损后,2020年2月15日,委托王顺新律师、章琴琴律师撤销上述行政登记行为。
案例工作
1.接受原告罗某某委托后,2020年6月22日,律师便前往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公司企业内档信息。经过对比涉案公司企业登记材料发现,原告罗某某仅有的两处签名肉眼可见明显不同。
2.通过对现有材料以及原告罗某某本人陈述,律师对案件进行梳理,整理诉讼思路。2020年7月13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案件。
3.法院受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需进行公告。经过漫长的公告期,2020年11月25日,进行了一审庭审。经一审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过法定五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对于冒名签署的事实未做认定。
4.律师对一审判决经过仔细分析,认为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的五年期限不能刻板的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若这样一刀切将剥夺了众多普通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原告罗某某通过日常的渠道无法也不可能知晓自己被登记为昆明某某公司股东,此外,一般普通人若非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被起诉等特殊原因也不可能去关注自己是否会被他人恶意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故,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遂,2021年2月24日,律师就本案提起上诉。
5.又是经过漫长的公告等待,2022年2月17日,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样认为超过法定五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上诉。
6.律师在收到二审败诉裁定后,经过查阅大量相关案件,发现通过民事诉讼也可以达到诉讼目的。2022年5月9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纠纷。
7.法院受理案件后,2022年11月8日,进行一审庭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不知情以及被冒名签字的事实审理要求相当严格,要求我方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不知情以及冒名的事实,但律师也当庭向法官表明对于上述消极事实若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加于原告之身,将是不公平的,也是难于证明的。并且,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两处原告签名肉眼可见不同。经过律师与法官不懈的沟通,以及原告本人向法官的陈述,并且提供了原告本人手写的整个事情的经过。终于,在2022年11月9日,收到了确认原告不具备公司股东、监事资格的胜诉判决!
案例心得
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当事人的要求,不管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亦或是刑事诉讼,都是可以尝试的途径,有时候一条路走不通可以尝试另一条路。作为律师不要轻言放弃,应当勇于坚持、敢于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