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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呢?

时间:2018-01-09 来源:唐红新 郜捷 呼晓楠

裁判要旨: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

与减资纠纷相关的裁判要点:

1、裁判要旨: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

2、裁判规则:股东压迫可能成为法院扩张适用公司僵局的参照。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条件召开股东会(或形成决议)而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公司已陷入股东会僵局或者表决权僵局,但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并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人格和经营性特征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丧失经营条件的,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无其他解决途径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3、裁判要旨:一方股东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坚持不转让股权,只要求解散公司的,可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4、裁判规则:作为公司设立基础的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公司丧失存在基础,可判决予以解散。

案件索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民事判决书

5、裁判规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诉请解散公司,是对发生解散事由后重复诉请解散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涉港商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6、裁判规则:外商投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股东均以委派董事的形式对东海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即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双重职能。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实际上也是投资股东之间冲突,董事会僵局不存在通过股东会予以解决的渠道,应当判决解散公司。

案件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以案释法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雪菲克公司)、被上诉人美国派雪菲克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重字第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工申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瑶棋、蔡茸茸,被上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富根、陈秋声,被上诉人美国派雪菲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季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上工申贝公司以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中方股东的身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及外方股东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对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均持有异议,而股东身份的确认是上工申贝公司提起解散诉讼的前提,但上工申贝公司缺乏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上海派雪菲克公司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故上工申贝公司直接提起本案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工申贝公司是否具备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予以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工申贝公司的起诉。

上工申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工申贝公司上诉称:1、上工申贝公司是上海工业缝纫机公司(以下简称工缝公司)改组、更名后的公司,依法系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中方股东。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由工缝公司与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合资设立,工缝公司在1993年底改组、更名为上海工业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缝股份公司),之后工缝股份公司又更名为上工申贝公司。上工申贝公司之所以至今未能完成上海派雪菲克公司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是由于美国派雪菲克公司的出尔反尔不配合办理所致。2、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一直认可工缝股份公司为中方股东,现又推翻自认多年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目的在于可长期掌控巨额的国有资产。3、上工申贝公司提起的是公司解散之诉,原上海浦江金属品厂等资产所存在的产权争议,属于产权界定法律关系,与解散之诉的法律关系不应混淆,也不能就此否定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4、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已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理应依法予以解散。综上,上工申贝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上海派雪菲克公司解散。

被上诉人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答辩称:1、上工申贝公司不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工缝公司投入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资产在改制时并未进入改制资产范围,工缝公司消亡后其继承者应当是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控股公司)。2、轻工控股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给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国资委)以及浦东国资委于同年7月22日给原审法院的复函,内容均为虚假,不能作为认定上工申贝公司股东身份的依据。3、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经营正常,效益良好,继续存续不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不具备解散条件。4、上工申贝公司与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之间没有资产上的连接,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和美国派雪菲克公司从未承认上工申贝公司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综上,原审裁定于法有据,上工申贝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美国派雪菲克公司答辩称:同意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上工申贝公司是工缝公司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并非工缝公司更名而来。工缝公司并未将投资于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资产投入工缝股份公司,因此上工申贝公司不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请求二审驳回上工申贝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理由

上工申贝公司请求解散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前提条件为上工申贝公司应当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现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以及外方股东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对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均不予认可,而上工申贝公司既非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因此上工申贝公司现直接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审法院认为上工申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就其股东资格问题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上工申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拓展案例

1、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2【实务干货】新增出资份额为什么不能享有优先认缴权?

裁判要旨:增资扩股不同于股权转让,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此外,资金的受让方和性质、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对公司的影响等均存在不同之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部分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能依据与增资扩股不同的股权转让制度行使《公司法》第71条所规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

3、钟丹东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公司股东明知负有未清偿大额债务,仍通过股东会决议减资,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实质无异于抽逃出资。公司违法减资的损害结果在减资行为作出时即已实际发生,即使此后又增资,但未能增强公司实际偿债能力的,股东赔偿责任不能减免。

4、陈伟民等27人与熊欣等企业分立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过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远大感光材料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广厦支行公司合并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债权银行在政府部门同意兼并的批复下达后又对债务减免优惠政策反悔的,不能因此得出兼并协议不生效的结论。

6、徐州达康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文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例如共同董事、同业竞争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寰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依据其资本控制地位而主导公司经营决策,进而形成公司的意志,其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公司承担。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认定"及其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小股东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归于大股东行使决策权,并以此为由主张其利益受损而请求大股东承担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起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虽其具有诉权,但就实体而言,其主张赔偿损失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若中小股东认为大股东控制了公司且违法决策,损害了公司权益,则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间接地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9、客贝利(厦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夏涛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判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应以该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实际利用了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便利为前提。

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未在公司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已在为其他公司进行服务,且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的,根据公平原则,公司应不得再要求该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

10、朱某与上海邦辉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除公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对于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11、【案例】孙文诉林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并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因债权而留置公司证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2、【以案释法】徐蕊与北京圈圈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股权多次变更,当事人诉请确认非本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13、【以案释法】刘友仁与运城市八星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益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有权起诉请求向其分配公司盈余以及回购股份。

14、【案例】江贤土与宁波市浙东变速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知情权的行使须建立在具有股东身份的前提下,且需要股东的积极行使,若在当时怠于行使,则在股东身份丧失后,即意味着其无权再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享有与股东相同的权利。

15、【案例】阙焕忠与姜言礼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所签代持股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符合转让程序规定。

16、【案例】宋和平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股权转让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7、【案例】钮瑞西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股权,如《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解除,股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返还所取得的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已取得的目标公司的相关证照、印鉴、账册及证件类文书等;股权转让方亦应将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分红款及利息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18、杨金华、瑞金市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确认——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和核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股权转让协议。

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程序——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9、王军诉李成军、尤明军等12人公司设立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 营的行为,虽可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但对于经营所得利润的处理,人民法院应比照发起人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的债务的情形进行分配。

20、陈锦洪诉张家口市东亚建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工商登记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但在公司内部关系的认定中,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出资来确认。

21、【案例】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但基于多种因素,后股东从公司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未能向公司另行交付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予以履行,并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及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2、豪迈尔(北京)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菏泽中石油昆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及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要旨:

裁判规则: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以弥补法律空缺。但适用法律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理学的适用规则,以避免法官盲目动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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