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检察官教你防范金融犯罪陷阱

时间:2015-09-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号

金融犯罪在增多,时时“潜伏”在身边,该怎么防范?办案检察官梳理最易发的金融犯罪,教你认清犯罪的真实面目,远离金融犯罪陷阱。跟随检察官给你的防范意识升级吧!

信用卡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犯罪陷阱

在金融犯罪中,信用卡诈骗案数量是最多的,约占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案件普遍具有手段新颖、隐蔽性强和科技化程度高等特点,尤其需要防范。该犯罪的陷阱主要有:

1

犯罪分子网上聘用组织人员,持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使用

2

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手机绑定实施信用卡诈骗

3

出售、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征信报告、信用卡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或根据信息制售伪卡等行为已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

4

信用卡用户由于不了解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而发生的案件数量不少

检察官建议

✔ 要提高对自身金融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能轻易将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告知他人

✔ 开通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是本人的手机号

✔ 未经正规渠道核实不要轻信他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尤其是以经济利益作为诱惑的信息

✔ 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到恶意透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罪名涉及三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罪;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犯罪陷阱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投资人人数众多,损失惨重,其陷阱隐蔽性越来越强:

1

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组织结构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

2

犯罪手法翻新,由早期直接吸款,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常有真实项目及合同为依托

3

以出售各类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高发

4

正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案件增多,不少虚假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场所或由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与销售

5

借炒作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如炒作和虚假宣传“负面清单”、“股权基金”、“债权基金”等

6

借P2P网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

检察官建议

✔ 针对市场上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保持清醒,多了解正常投资回报率,不轻信高额回报、不盲从理财广告、不听信忽悠诱导,树立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自负的理念

✔ 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亦需树立风险意识,可以先小金额尝试,再追加投资金额,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

✔ 不要轻信冠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公司名义开展的业务,很多此类公司只有工商登记而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

✔ 维权不偏离法治轨道,不要抱有一旦投资不能收回即找相关主管部门的侥幸心理

作者简介:肖凯,男,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教育部“双千计划”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他所在的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是全国省(市)级检察机关中首家成立的金融检察专业办案部门。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市、分、区(县)院三级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已初步构建,管辖范围涉及55个罪名,近4年来,受理金融犯罪案件逾7000件。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