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高,北京云亭(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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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份代理词,如果让法官读完以后还要重新替你整理争点,重新翻卷找证据,重新判断你到底想证明什么,那它就已经输了半截。
这篇文章,与你分享 7 个反面教材,同时提出替代方案,帮你避开代理词中的那些坑。
01、把代理词写成流水账
如果代理词写成事实流水账,法官读半天,看不到争议焦点、不知道某段事实到底支撑哪个诉讼请求,自然没有耐心继续。
更好的写法,是把事实放进争点里。
比如,不要这样写:
2024 年 3 月 5 日,双方签订合同。2024 年 3 月 8 日,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2024 年 4 月 12 日,被告发送微信称近期安排交付。2024 年 5 月 20 日,原告再次催促……
可以换成这样: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迟延履行,本案有三个关键事实:第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第二,原告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完成首期付款,不存在先履行障碍;第三,被告在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微信中仍表示“还在安排”,可以证明其至迟在该日仍未完成交付。
代理词不是当事人回忆录。咱们的目标,是要帮法官节省判断成本。
02、观点缺乏证据支撑
一个典型的写法:
被告长期拖延付款,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官看到后,心里只会想:长期是多久?哪几笔款?合同怎么约定?催款记录在哪里?对方有没有确认?有没有部分付款?有没有提出异议?
如果这些问题在代理词里没有交待,法官就只能自己翻证据。如果证据太多太杂,法官还得猜你的证明路径。
更好的写法,是在观点后面马上注明证据位置。比如:
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可以由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合同第 4 条约定尾款应于验收后 7 日内支付;验收单显示双方已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完成验收;2024 年 6 月 28 日微信记录中,被告回复“款项下周安排”,说明其认可付款义务,只是未按期履行。
如果证据材料较多,还可以直接写:
以上内容对应证据目录第 2、4、6 项,其中微信记录见第 6 项第 3 页至第 5 页。
03、表达中充满情绪
有些词汇读起来很有气势。
比如:对方恶意违约、毫无诚信、百般拖延、严重侵害、应受谴责……
有经验的法官看到这种代理词,心里会有一个初步印象:他没有证据,所以才堆砌这么多情绪。
正确的做法,是把情绪转换为法律评价。
比如,不要只写:
被告恶意拖延,毫无合作诚意。
可以写成:
被告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仍继续占用案涉设备且未支付使用费。该行为并非单纯履行迟延,还导致原告无法另行处置设备并持续产生占用损失。因此,在责任承担上,不宜仅按一般逾期付款处理,还应一并评价其继续占用造成的扩大损失。
04、只写自己的观点,不提对方意见
诉讼不是单向表达。对方已经提出抗辩,法官也可能在庭审中追问过某个问题。如果代理词完全不回应,法官会觉得你在逃避。
代理词里不写,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很多时候,法官反而会更加注意。
比较好的方式,是主动回应关键抗辩。
比如:
关于被告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不能成立。第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项目通过验收,并未以被告内部审批完成为前提;第二,验收单已有双方签字确认;第三,被告在后续微信沟通中承诺付款,亦未再提出验收异议。
直面对方意见,相当于给了法官一个支持你的台阶。
05、案例引用过于简单
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认为,类似情形下应支持原告请求。
这样写,法官会觉得自己被敷衍了。
可以尝试这种写法:
在(2023)最高法民申 XXXX 号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付款条件是否已因验收确认而成就。该案与本案相同之处在于,双方均已形成书面验收材料,付款义务人均以内部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该案裁判理由认为,内部审批流程不能对抗已经成就的合同付款条件。该理由可作为本案认定被告抗辩不能成立的参考。
这样写,法官才知道你引用这个案例是为了什么。
06、法律关系杂乱,缺乏秩序感
有些代理词会出现一种“全能型表达”。合同关系、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缔约过失、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能写的都写上。
但对法官来说,这样的代理词会带来一个疑问:你到底主张什么法律关系?
更好的写法,是把主张顺序写清楚。
比如:
本案首先应按买卖合同关系审查。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按约付款,符合《民法典》第 577 条关于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只有在法院认为部分货物交付事实无法完全查明时,才需要进一步考虑被告是否因实际接收并使用货物而取得利益。
你可以准备多个路径,但要告诉法官主要路径是什么,备选路径在什么情况下启用。
07、结尾只有“请依法支持”
很多代理词最后都会写: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这句话对法官来讲,就是一句套话,信息量为 0。
好的结尾,要帮法官进行总结,让法官能够从复杂信息中提取一个框架。
比如:
本案的裁判关键,并不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后续沟通,而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有合同、验收单、催款记录及被告微信回复,可以相互印证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被告逾期未付。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关于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