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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年薪员工被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支持,法院为何不支持?| 劳动法库

时间:2026-10-11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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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单某于2022年4月2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单某的工资为税前91万元/年,工资分成14个月发放。2024年1月起单某每月工资调整为73,900元,另有季度奖金,第十二月发放十三薪及十四薪。单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0,823.12元。

2024年12月5日,公司向单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以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2月5日,单某申请仲裁,要求自2024年12月5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及十三薪、十四薪。

2025年3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自2024年12月5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相应工资306,919.51元及2024年度十三薪、十四薪147,800元。单某与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诉讼审理期间,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单某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将不再与单某续签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期限届满且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续订,单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合同到期日的主张能否成立?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届满且公司明确不予续签,属于客观不能继续履行,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单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单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现单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但鉴于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25年4月24日到期,符合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且公司已向单某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再与单某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对单某要求自2024年12月5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12月5日解除,公司应向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单某的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公司需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单某与公司无需自2024年12月5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526元;公司支付单某2024年度十三薪及十四薪136,492.89元;驳回单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全额工资等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恢复劳动关系至合同到期日具备可执行性,一审超诉请判决赔偿金且适用法律错误

单某上诉称,其从未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主动判令支付赔偿金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单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具有明确终止点,旨在恢复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执行性,并非履行不能。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及违法解除行为均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之前,一审判决机械适用该司法解释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劳动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期满,且公司撤销原岗位并新设岗位,双方互信基础破裂,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某在诉讼期间已入职其他单位任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期满且不存在法定续订情形,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单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否恢复。

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单某虽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至原合同到期日,然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之前明确向单某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到期后不再续签。

而本案仲裁及一审诉讼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5年4月24日届满,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的应当续订或续延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适用法律正确。单某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单某另主张其并未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然一审判决为避免讼累,基于客观不能履行的事实依法确定责任方式,并未减损单某的实质权益,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0日

案号:(2026)沪01民终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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