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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及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

时间:2026-09-06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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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赵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6-07-2-015-001 / 民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4)沪01民终1448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9.01

裁判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而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妥当处理。

评析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脉络

本案的基础事实链条清晰完整:案涉房屋原为曹某及其父母共同共有,2019年曹某父母签署明确的单独赠与合同,将自身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全部赠与曹某,房屋自此成为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曹某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仅3天后,即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其与配偶赵某按份共有,其中赵某占99%产权份额,曹某仅保留1%份额。双方婚姻关系整体存续时长约3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为6个半月,后续双方诉讼离婚时,曹某不存在家暴、出轨等任何重大过错情形。 一审阶段法院最初曾倾向于按照不动产登记的份额确认赵某享有99%的房屋权益,二审审理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合议庭据此调整裁判思路,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按登记份额分割房产的认定,判决案涉房屋完整归曹某所有,结合赵某为过户支付的税费、双方短暂的共同生活付出等因素,判令曹某向赵某支付50万元补偿款。 该裁判结果完全契合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裁判导向保持一致,没有机械适用物权公示原则,而是回归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作出实质公平的处理。

二、核心裁判规则的深度分析

(一)规则的核心突破

本案最核心的裁判突破,是直接否定了“婚内房产赠与完成过户即不可撤销”的惯性认知,明确夫妻之间的大额房产赠与不属于普通商事赠与,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章节的任意撤销权规则,也不能将不动产登记的份额直接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终局合意。法院在裁判说理中特别指出,婚内大额房产赠与的行为基础,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长期稳定存续、共同长期生活的伦理期待,这种强烈的身份依附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特殊规则进行调整。 这一裁判思路也与《民法典》第209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形成呼应,明确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规则,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法定除外情形,直接刺破了不动产登记的形式表象,回归财产来源与婚姻实质的裁判本源。

(二)法定适用要件的拆解

结合裁判要旨与司法解释条款,该规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本案中婚姻存续3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半月的情形,被法院认定为“较短”,结合类案裁判实践,通常婚姻存续时长不满5年、且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2年的情形,大概率会被纳入该条款的调整范围; 第二,赠与方不存在重大过错。即赠与方不得存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过错情形,若赠与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即便婚姻存续时间短,也无权主张追回已经赠与的房产。 在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赠与方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赠与方所有,仅需向受赠方支付合理补偿。

(三)补偿数额的裁量维度

判决书中的50万元补偿款,并非法院任意裁量的结果,而是综合多重因素计算得出:法院重点参考了案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支付的全部税费、双方6个半月共同生活期间赵某对家庭的实际付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开支等多个维度,最终确定的补偿数额既没有让受赠方完全落空,也避免了其通过短期婚姻获取远超合理范围的大额财产利益。

三、类案裁判的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一) 对赠与方的实务指引

对于婚内将个人所有房产赠与配偶的当事人,若后续遭遇短期闪离,想要依据该条款主张追回房屋所有权,需要重点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完整的房屋来源证据链,证明房产原本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任何关联;二是婚姻存续时长、实际共同生活时长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双方并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三是自身无重大过错的证据,比如无报警记录、无家暴出轨的自认文件等,排除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 【样本有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具体时长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量化标准,不同地区法院的认定尺度可能存在差异,该细节仍待后续更多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

(二)对受赠方的风险提示

对于接受大额房产赠与的配偶,不能仅以不动产登记的份额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唯一依据。若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很短,即便已经完成过户,也无法主张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产。若要保障自身权益,最稳妥的方式是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该房产赠与不受婚姻存续时长的限制,属于无条件的赠与,以此排除该条款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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