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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哥哥身份上班35年,被大数据识破停发养老金,劳动关系法院怎么判?| 劳动法库

时间:2026-09-02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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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谢老四与谢老三系兄弟关系。1986年6月,谢老三经体检、审批等程序后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9日经劳动局盖章同意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1986年7月13日,谢老三因多次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1月31日,谢老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职工档案中的谢老三本人从未在宁夏某公司工作过。

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谢老四冒用谢老三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先后在公司多个部门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1988年1月、2005年11月、2006年2月,谢老四冒用谢老三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至2021年8月办理内退,2021年9月30日以谢老三身份正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2022年9月,社保部门基于大数据查获谢老三正在监狱服刑,进而停发养老金。谢老四自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数次到公司信访要求恢复发放养老金。

后谢老四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谢老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在1986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谢老四冒用他人身份在公司工作数十年,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工作不阻却劳动关系的成立,确认198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谢老四冒用他人身份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缴纳社保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谢老四提交的档案、工资表等证据,且公司对谢老四冒用谢老三身份一直在其单位工作不表异议,能够确认谢老四自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期间在公司工作的事实。

关于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根据当时的政策及规定,谢老四冒用谢老三的身份属于正式工、又有合同关系及职工档案,也领取工资,能够确认其与公司在1995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仲裁时效,谢老四因养老金于2022年9月被停发数次信访,仲裁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谢老四最后一次信访时间为2024年12月,一年的仲裁时效从2024年12月重新起算,未过仲裁时效。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谢老四与公司自198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起上诉:冒用身份入职构成欺诈且1995年前属于计划用工不可确认为劳动关系

公司上诉主张:1995年1月1日之前属于计划用工,无劳动关系概念,原审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谢老四冒用谢老三身份入职构成欺诈,依法自始无效;信访主体为谢老三,不构成谢老四诉讼时效中断;司法不应为违法冒名行为确权。

谢老四答辩主张:虽冒用哥哥身份接班工作,但已实际工作35年并领取报酬、缴纳社保,双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退休金停发实质侵害的是谢老四权利,数次交涉发生时效中断效力,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1995年前的用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确认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1986年10月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而劳动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由当时的用工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谢老四要求确认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证据能够证实谢老四顶替谢老三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退休。虽然谢老四在工作期间冒用谢老三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阻却其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谢老四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尽管谢老四冒用谢老三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谢老四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

关于仲裁时效,谢老四因养老金停发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自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数次到公司信访要求恢复发放养老金,仲裁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谢老四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与谢老四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日期:2026年01月21日

案号:(2025)宁02民终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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