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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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2020年3月2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备餐出餐工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200元。
2025年8月6日,李某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自入职以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李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600元。
公司主张未为李某缴纳社保的原因为李某已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农村社保,不愿负担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故多次拒绝公司为其在京缴纳社保。双方协商一致构成劳务用工关系,李某事后主张被迫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焦点】
员工因已缴纳农村社保不要公司缴社保,事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员工以未缴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李某在公司从事备餐出餐工作,李某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且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报酬,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发送的《被迫离职通知书》载明的离职原因包括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600元。
提起上诉:员工拒绝缴纳社保后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违背诚信原则
公司上诉主张,李某在户籍地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并多次拒绝公司为其在北京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公司未强制扣缴并无违法过错。李某自愿放弃该权利后,又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诉求。
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不缴,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确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即使李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公司的法定义务,现李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8月28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11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