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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当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置业时,法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以自行缴款的方式替代司法拍卖?

时间:2026-07-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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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苏某良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12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3)苏02执70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6.28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本人或案外人合法财产)共同用于置业的,赃款赃物在置业所形成的财产中的对应份额及其收益均应予追缴。追缴过程中,除非对置业所形成的财产有较为客观、确定的估值标准,一般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市场实际交易结果确定其真实价值,并据此准确计算赃款赃物的对应收益;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请求直接缴纳赃款赃物对应份额及其收益,以保留置业所形成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不予允许,而应引导其参与拍卖、变卖程序,并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予以保护。

2023年6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刑终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某良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法院依法判决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其中重点明确:苏某良用受贿赃款200万元购置别墅所产生的全部对应收益,均属于追缴范围。

2023年10月23日,无锡中院对该案刑事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苏02执707号。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苏某良之子苏某然名下的案涉别墅。该房产财产构成极为复杂:2011年苏某良购置别墅总价511.23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受贿赃款、311.23万元为个人合法财产;房屋购置后直接登记在案外人苏某然名下,后续苏某然又出资113.5万元完成地下室改造。赃款、合法自有资金、案外人增资改造资金相互交织,给传统赃款追缴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也催生了全新的规范化执行裁判思路。

一、案件关键细节剖析

(一)赃款与合法财产交织,财产权属高度复杂

本案最大的核心难点,在于涉案房产并非单一资金购置,而是违法资金与合法资金、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深度融合的产物。初始购房资金中,200万元为违法受贿所得,属于法定应予追缴的赃款;剩余311.23万元为苏某良合法收入,财产属性完全合规。

而产权过户、后续改造进一步加剧了法律关系复杂度。房屋产权登记至案外人苏某然名下,完成了财产外观的转移;苏某然后续投入的百余万改造资金,又为房产叠加了新的合法财产价值。多重资金、多层权属、多方主体交织,导致无法简单以固定金额界定赃款及对应收益,是同类涉腐财产执行中的典型疑难情形。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法院依法启动别墅评估、拍卖程序后,案外人苏某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无需拍卖房产,自愿直接向法院缴纳200万元赃款及对应增值收益,希望保留涉案别墅所有权。

该诉求看似合理,却直击司法执行的核心争议:当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置业时,法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以自行缴款的方式替代司法拍卖?赃款对应收益该如何精准核算,才能兼顾司法公正与各方合法权益?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部分同类案件存在估值模糊、缴款替代拍卖、收益核算粗放等问题,容易出现追缴金额偏差,要么导致违法收益追缴不全、放纵腐败,要么不当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执行,彻底厘清了这一模糊地带。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执行逻辑

(一)法定追缴规则:赃款置业及收益一律可追缴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条款明确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共同置业的,仅对财产中赃款对应的份额及收益予以追缴。

该条款清晰划定了追缴边界:不管赃款如何流转、如何与合法财产融合,其对应的财产份额、增值收益均不合法,必须全额追缴。第十一条同时补充了涉案财物转让、抵债、设立权利负担的追缴规则,为复杂财产处置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支撑,确保涉腐财产追缴无死角、无漏洞。

(二)法院核心考量:拒绝自行缴款,坚持市场定价

针对案外人直接缴款保留房产的诉求,无锡中院依法不予准许,坚持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房产,核心考量有两点,也是本案确立的核心执行规则:

第一,人工估值存在极大偏差,无法保障追缴精准性。别墅属于非标不动产,价值受地段、户型、装修、市场行情、配套资源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存在固定定价。传统的评估机构估值仅为参考价,无法完全匹配市场真实价值,若以此核算收益,极易出现追缴金额失真。

第二,房地产市场动态波动,固定缴款模式有失公允。房产价值随市场涨跌动态变化,若采用事前固定金额缴款,市场上涨时会导致国家流失部分赃款增值收益,变相纵容腐败获利;市场下跌时则会不当损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而司法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市场博弈形成成交价,是最客观、最公正的价值认定方式,可精准核算赃款对应收益。

同时法院明确:全程依法保护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优先购买权,既坚守司法追缴底线,又充分保障各方合法程序权利,实现公正与权益的平衡。

三、拍卖执行全过程:规范透明,精准追缴

(一)严格法定流程,稳步推进评估拍卖

为确保执行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法院严格遵循司法处置流程,依托专业评估机构和海量市场数据,综合研判案涉别墅的各项价值要素,最终确定房产处置参考价为1271.62万元。

依据司法拍卖相关规定,法院按照不低于参考价70%的标准,依法设定891万元拍卖保留价,既规避了保留价过高导致流拍、影响追缴效率的问题,也杜绝低价处置财产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全程流程规范、有据可依。

(二)市场竞价定价值,精准核算追缴收益

经过公开、公平的网络竞价,案涉别墅最终以1779万元成交,远超评估参考价,真实还原了房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收益核算提供了绝对客观的依据。

成交后,法院依法扣除0.65万元执行费用,剩余1778.35万元进入财产分配环节。执行团队严格按照赃款出资占比×房产总增值的科学核算方式,精准计算出200万元赃款对应的全部增值收益,对赃款本金及合法对应收益全额追缴。剩余合法财产对应的款项,依法退还相关权利人,既彻底追缴了腐败违法所得,也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苏某良执行案是全国法院处理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置业追缴的标杆案例,彻底统一了同类案件的执行裁判尺度。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但凡赃款混入合法财产置业,对应的财产份额及增值收益一律追缴;无客观确定估值标准的,必须通过拍卖、变卖以市场成交价定价值,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缴款替代司法处置。

该规则有效解决了以往同类案件执行标准不一、收益核算模糊、追缴力度不足的痛点,为全国法院办理涉腐财产执行案件提供了清晰、可落地的操作范式,彰显了司法机关彻查腐败、全额追赃、绝不纵容违法获利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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