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曹振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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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大概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1.没线索需要调查,然后直接申请执行,但调查是个问题
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被执行人仅为其中一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也可以直接执行,但要给另一方留相应的份额。
《查扣冻规定》第12条第1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执行。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财产在另一方名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不到,法官又以涉及案外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开具调查令调查,怎么办?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应当赋予律师调查权的原因,执行如果这么改革,执行成功率至少提升一半,但评论区有些人不同意,但如果法官没有精力亲自调查又不赋予律师调查权的话,又有什么好办法呢?
跑题了,对于上面这种情况,要不就得磨法官,要不就得提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程序督促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这些途径虽然也是正规法定途径,但其实也是消耗申请人和法院双方的无意义之举(并不是本身这些路径无意义,只是对于回款来讲增加了成本,浪费了程序,于国于民都有消耗),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律师认为自然人类执行案件难做的原因。
2.有线索,遇到另一方提异议或者提析产诉讼
上面提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但可能会遭到另一方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诉讼。或者干脆直接提析产诉讼。
《查扣冻规定》第12条第3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共有人对法院执行标的有异议的话,可以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执行异议诉讼或者可以直接针对该财产提析产诉讼。诉讼期间,对于该财产的执行应当中止。
至于执行异议诉讼以及析产诉讼哪种方式更好,个人认为析产诉讼可能更好,为什么?
析产诉讼只涉及夫妻两人,申请执行人无法作为当事人参加,也无法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因此案件审理会少一些干预。而提执行异议诉讼的话,申请执行人会作为被告参加,为了顺利执行财产,申请人必然会使尽浑身解数阻止,徒增变数。
所以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为避免夫妻两人手拉手诉讼,也可以主动提代位析产诉讼,参与到共有财产的分割中。当然前提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已经败诉,可以先于夫妻俩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案件也涉及诉讼方式的选择,可能会对后续会产生较大影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逻辑:
(1)协议优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也凸显了《婚内财产协议》的重要性。
(2)原则上一人一半。基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贡献和权利,在无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原则均等分割。
(3)按贡献大小分割。如果贡献平等则均等分割,如果贡献不平,自然向贡献较多的一方倾斜。所以就涉及对贡献较多一方的举证。这里提几个原则:照顾子女较多可以多分,照顾女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认定共同债务之后直接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参考这篇文章并对照自己手里的证据,判断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要考虑在起诉的同时即一并起诉,避免执行之后再去追加,可能导致程序浪费。
4.假离婚转移
实践中也有很多人会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中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但夫妻俩还在一块住,那这种情况可能涉及拒执罪适用。债权人也可以提撤销权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301-001)认定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