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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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后,受害人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因此转为刑事立案的,受害人是否有权对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提问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杨建军)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罚过轻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案件,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原行政拘留决定仍属于行政行为;不影响其可诉性与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受害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加害人被认定构成犯罪并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且折抵相应刑期的,亦不影响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行为属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该根据作出拘留决定时收集的证据、事实进行;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但因为已折抵刑期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判决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