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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判决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时间:2025-07-05 来源:法律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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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前提是王某3与其哥哥三人就案涉宅院的权属没有争议。但其他案件显示,王某3曾起诉其哥哥等人,能够证实三方就案涉宅院的权属有争议,与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初衷不符。故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时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王某芹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

案号:(2025)冀02民终1748号 

诉讼请求

王某芹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芹2024年4月16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

一审查明

王某发、张某兰育有三子四女,即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子王某3,长女王某珍(已去世)、次女王某芹(已去世)、三女王某春、四女王某芬。

王某发、张某兰已分别于1981年9月2日、2006年1月29日去世。

王某3现居住位于××镇××村××街××号房××地使用证编号:1-06185,登记户主姓名张某兰,人口壹,建房时间1950年,建筑面积86.1平方米,宅基四至东至张艳军,西至王永义(道),南至基石外11.5m,北至基石外无。

王某3打印落款时期2024年4月16日的放弃继承声明,主要内容为“我叫王某芹,我父亲叫王某发,于1981年9月2日去世,我母亲叫张某兰,于2009年12月15日去世。我父母共生有三子四女。即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子王某3;长女王某珍,次女王某芹,三女王某春,四女王某芬。我现在声明,对于我父母的全部遗产我放弃继承”,王某芹的次女裴某在声明人处代王某芹签名,王某芹在名字上按手印。

王某芹在2024年5月31日表示原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作废,并于2024年8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24年4月16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案号为(2024)冀0229民诉前调5012号。

王某芹于2024年10月17日去世,其与配偶(已去世)育有二子二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王某芹与王某3的父母王某发、张某兰去世后继承人均未对遗产进行继承,王某芹的法定继承人现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王某芹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王某3主张在找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前向王某芹出示过王某3与两位兄长就房产等归属签订的协议。

(2024)冀0229民初2190号王某3与王某1、王某2等人所有权确认、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纠纷一案件中,王某芹在原审法院于2024年6月5日向所作调查笔录中陈述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是因王某3说“改证”,其也不清楚王某3与兄长关于分配房产分配事宜。因王某芹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原因存在重大误解,且编号1-06185的宅基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张某兰名下,故对裴某五人撤销王某芹放弃继承声明的行为,予以承认。

综上所述,裴某五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王某芹于2024年4月16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

上诉意见

王某3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王某3与哥哥王1、王某2对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王某2002年翻建)的归属没有矛盾。因为2018年7月26日王某3和哥哥签订的协议盖有村委会公章且有数名村干部见证。王某3的哥哥现在都有自己的房屋。故到现在王某3的哥哥均未对该协议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撤销或解除,更未提出该协议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只是故意阻止王某更换宅基地使用证。因此王某才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审认定王某芹称王某和哥哥对案涉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将其作为撤销案涉放弃继承声明的依据理据不足且错误。

二、原审认定反了王某芹所说“改证”的原意。因为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是张某兰,张某兰2006年去世。因此王某3告诉王某芹“改证”是将张某兰的名字改成王某3的名字,不可能改成其他人的名字。王某3告诉王某芹母亲去世这么多年了,现在宅基地使用证仍然是母亲的名字,王某3想改到自己名下。王某芹据此签署了案涉放弃继承声明。王某3当时怕以后出现纠纷特意让家属在场并录像。故原审判决偏袒了裴某五人。

三、即使原审判决成立,王某芹主张继承权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张某兰名下的老房早在2002年已经拆除,该事实王某芹知道。就算老房有王某芹的权益,其主张权利也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母亲2006年去世,王某芹参加了葬礼知道母亲去世。且张某兰去世后翻建的房屋一直由王某3占有使用。如果王某芹请求法院保护其继承权,应当在其母亲去世后三年内起诉。因此王某芹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支持。

四、就算张某兰名下的老房有王某芹的份额,王某芹可得的财产也可以忽略不计。张某兰名下的老房没有多少价值,该房屋系1950年建造的小瓦土坯墙的小三间普通民房,2002年王某3翻建时已成危房不能使用。这也是王某芹签署案涉放弃继承声明的主要原因。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兰名下,但不是张某兰所建,是王某3在2002年翻建。建房时张某兰已经85岁,生前并没做过生意也没有财产和积蓄。且王某芹姐妹出嫁后张某兰王随王某3生活并靠子女供养,张某兰女儿因离母亲较远、交通工具和农村风俗等因素,出嫁后除年节看望外没有赡养张某兰。就算老房有王某芹的份额,其价值连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都不够。这也是王某芹放弃继承的原因。

五、王某芹年龄相近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很少继承父母的房产。习俗是有哥哥、弟弟的,姐妹出嫁后不争房产。王某芹放弃继承案涉房产符合同龄的人的思维和习俗。这也是王某芹放弃继承的原因。

六、张某兰女儿出嫁后因离母亲较远和当时农村的风俗没有赡养张某兰,如果其要求继承张某兰的房产,就应当承担张某兰生前的扶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兰的女儿没有赡养母亲,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因此王某芹连七分之一的遗产份额都得不到。

七、王某3为了减少纠纷找到裴某五人,让其看王某芹签订案涉放弃继承声明的录像。王某芹及其亲属当时知道其放弃继承的内容。故该放弃继承声明不存在重大误解。

综上,原审判决支持裴某五人的不诚信,加剧了本案当事人的矛盾,也对社会稳定起到了负面作用。且案涉房屋二十年前已经拆除,法院无法进行评估作价和判决。

裴某五人辩称:

放弃继承声明和录像并非王某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芹的真实意思是参与继承遗产。王某3让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过程没有全程录像,只是对部分过程进行了录像。王某3未就父母去世所留遗产的数额和项目、王某兄弟三人签署分家单的问题向王某芹说明,王某芹询问三兄弟是否因分家产生矛盾时王某回答没有。可见王某3诱导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时没有告知王某芹家庭内部情况及各兄弟姐妹对遗产分配的意愿。王某芹知晓家庭内部对父亲遗产的分配有巨大矛盾时,立即作出书面和同步录像撤销声明,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起诉,足以证明王某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行使了撤销权。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另查明:一、原审法院为王某3制作的调查笔录载明:“?你说一下你是怎么与王某春、王某芹说的。:因为我住的房子没有确权,是我母亲张某兰的名,我想把房子确权到我名下,并且在我找二姐、三姐、四姐和大姐家的外甥、外甥女说的时侯把我们哥三写的关于房产、园子归属的协议给她们看了,她们都说自愿放弃继承,才分别找她们签的声明。”二、原审法院制作的法庭审理笔录载明:“?原告说一下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认为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第一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真实意愿一直都是想继承父母的遗产,至于签署是因为被告跟原告说兄弟之间王某3、王某1和王某2之间对财产的分配并无矛盾,其他继承人也都同意了,原告并不想挑起家庭内部矛盾,才违心签署的,后来经王树齐的叙述王某3、王某1和王某2之间存在巨大矛盾争议,并不是被告所叙述的事实,因此原告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放弃继承声明。”

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制作的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载明,上诉人王某3向王某芹出具了其与哥哥王某1、王某2就案涉宅院(编号为1-06185号)签订的协议之后,王某芹才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王某芹的继承人即本案被上诉人裴某五人表示,王某芹因为王某3称其与哥哥王某1、王某2对继承财产的分配没有矛盾才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根据上述事实能够证实,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前提是王某3与其哥哥王某1、王某2就案涉宅院的权属没有争议。但(2024)冀0229民初2190号案件显示,王某3曾起诉其哥哥王某1、王某2,请求确认案涉宅院归其所有、三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三方就案涉宅院的权属有争议,与王某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初衷不符。故原审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王某芹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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