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给“互殴认定”“宠物伤人”“校园欺凌”打补丁!法律人士:《治安处罚法》修订“狙击”新痛点|封面深镜

时间:2025-06-30 来源:戴竺芯 封面新闻

作者: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来源:封面新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此次涉及多处修订,其中,包括“被打还手即互殴”将成历史、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等变化引发社会关注。

28日,记者采访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对此进行解读。

抢夺方向盘、“黑飞”  将被纳入管理范围

贺海燕:在过去,类似抢夺驾驶员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行为,往往需要达到《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较高入罪门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早期干预的力度。

此次新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将“抢控驾驶操作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单列为应受治安处罚的情形。

这一条款的设立,实质上是构建了一个“行政处罚前置”的防火墙。它降低了法律的干预门槛,使得公安机关在危险行为发生的初期,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能依法、及时、有力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这体现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旨在将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性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又如,针对社会上常常出现的“黑飞”问题。此次也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低空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节较重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这一条款填补了治安管理领域的关键空白,为规范无人机飞行提供了清晰、直接的法律武器。

噪音扰民、宠物伤人  处罚将有法可依

贺海燕: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律,不仅要能惩治大案要案,更要能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烦恼”。新法在多个条款中,都体现了这种浓厚的民生导向,将治理的触角延伸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顽疾。

“广场舞音乐震耳欲聋”、“楼上邻居彻夜装修”、“小区宠物伤人”……这些看似“小事”的噪音问题,却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挥之不去的困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引发激烈的邻里矛盾。

新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对此作出了精细化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第八十九条则对“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或驱使犬只伤人”的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措施。

这些条款将过去多依赖道德劝说、物业协调的“邻里纠纷”,正式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为公民维护自身“安宁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也为基层民警处理此类警情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

家庭暴力、性骚扰  拒不执行告诫书将受罚

贺海燕: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是潜藏在社会角落的阴影,因其发生的私密性和受害者的弱势地位,往往难以被有效制止。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或“禁止性骚扰告诫书”,在过去更多是一种劝导和警告,缺乏足够的法律强制力。

新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这一制度创新,将“告诫书”从一份柔性的“行政指导”文书,升级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准禁令”。

如果施暴者或骚扰者无视告诫书继续违法,将面临实实在在的法律制裁。这极大地增强了对施暴者的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及时、更有效的保护屏障。

此外,新法的第五十三条,还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家庭内部及社会交往中弱势一方的坚定保护,彰显了法治的“温度”。

犯事低龄化  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年龄下调至14岁

贺海燕:新法的核心变革在于打破“拘留豁免”,明确了惩戒红线。过去,根据现行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即便其行为依法应处以行政拘留,依法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的“宽容”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挑战。

针对这一现实困境,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精准调整。

一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若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同样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在一年内二次及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这一调整,旨在对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少数未成年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绝对化观念,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平衡。

教育处罚结合  新设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贺海燕: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设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被封存。这意味着,除了有关国家机关(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特定情况外,这些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

并且即便是依法查询,相关单位也必须对封存的记录予以保密。这一规定从“原则封存、例外查询”的角度,为曾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它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治安违法行为多为轻微违法,如果让一时的过错成为个人终身的“污点”,长期影响其就业、教育等基本权利,容易制造社会边缘人群。封存制度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减少社会歧视和再犯诱因。其次,这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精神一脉相承,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点评:掐准社会热点痛点,打上关键“补丁”

贺海燕:总之,法律像是社会生活的“安全网”和“导航仪”,而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就像是给这张网打了几个关键的“补丁”,给这台导航仪更新了最新的“地图”,让它更贴近人们的生活,更有力地守护社会生活安全。“可以说,这次更新的条款精准地回应了许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