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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股权交由目标公司经营

时间:2025-04-20 来源:企业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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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例 简 介 ·

2014年4月18日,甲公司将所持A公司35%股权交由A公司承包经营,并约定了A公司每年应向甲公司支付的承包费;

经查明,A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2018年后的承包费共189万元;

甲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189万元拖欠的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中院一审和高院二审均认为,案涉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股权承包是股东将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履行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股权收益,而股东则收取固定收益。本案中,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股权交由A公司承包经营,并收取承包费,有A公司章程、33号会议纪要、第6次主任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收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际形成股权承包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具有证据意义。对A公司主张案涉会议纪要对其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A公司自2014年承包甲公司的股权后,依约向甲公司陆续支付承包费255万元。截止2021年,A公司尚欠付甲公司承包费189万元未支付。基于2020年、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属不可抗力,一审法院将A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2020年、2021年的股权承包费120万元,酌定为12万元,甲公司认可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公司至2021年尚欠付的承包费8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承包经营协议将所持股权交由公司经营的,依法有效。公司未依约向股东支付承包费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1.股权承包经营与公司承包经营不同。前者是股东作为发包人将股东权利交由承包人经营,后者则是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公司经营权交由承包人经营。无论是哪一种承包经营模式,均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约定,除非债务人明知承包经营关系的存在并同意由承包人承担债务,否则发包人股东或公司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2.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公司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转移,即公司将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利概括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交易的风险,公司则收取承包费作为固定收益。如缺乏上述核心条款,人民法院可能认定未成立承包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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