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传红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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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工伤事故中,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劳动者维权的“生死线”。若因用人单位拖延、劳动者疏忽或客观原因导致超期,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彻底失去索赔权利?今天就详细为大家进行分析和解答。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4)内民申153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王某摔伤事件发生于2016年12月,其于2023年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一、二审判决基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王某已在收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不再就本案摔倒事件提出诉求的情况,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2 (2024)吉行申198号
本院认为,关于侯某廷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侯某廷于2021年7月28日受伤,后于2022年9月27日向长春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不可抗力因素(时间为2022.3.11—2022.5.30),侯某廷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联某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 (2023)赣行申612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赖某华提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以及是否属于赖某华自身原因导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赖某华的父亲赖某受伤害时间发生于2020年12月9日,赖某华于2022年2月28日向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虽然就赖某受到伤害之事提起过民事诉讼,但该民事诉讼并非就赖某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赖某华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过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的法定情形。因此,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赖某华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龙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赖某华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案例4 (2019)鲁行终2348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孔令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设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4日受伤,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上诉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就其与高瑞装饰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至2018年8月27日涉案民事判决生效而耽误的期限,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依法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应予扣除。但是扣除上诉人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期间后,从上诉人受伤之日到其申请工伤认定之时,申请期限依然超过了工伤认定法定1年的申请时限,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期限耽误的其他正当事由。上诉人在受伤后未及时行使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据此,滕州市政府作出的8号复议决定,以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撤销215号决定书,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时效制度,可以在劳动关系民事诉讼终结后重新计算的主张,因《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适用的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因民事诉讼而重新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也只是规定针对符合相关情形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予计算,通常理解为进行相应扣除。故上诉人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5 (2019)辽行申148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作林于2015年11月13日受伤,故其应于2016年11月13日前向凌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上述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虽然杨作林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辽07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确认杨作林与原审第三人凌海市三台子镇大中采石场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述仲裁及民事诉讼均在事故发生之日1年后才进行,不能改变杨作林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凌海人社局以超过1年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作林虽主张曾于2016年10月向凌海人社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并被不予受理,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一、工伤1年申请时效的认定
1.申请时效的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伤1年申请时效的起算点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2.申请时效的中止问题
是否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都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呢?有以下五种非自身原因导致超期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以扣除。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属于第(1)种情形,案例3属于第(2)种情形,案例4、案例5属于第(5)种情形。
3.申请时效的中断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不存在中断的效力,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超期时间是被“扣除”,扣除后继续计算。案例4中,申请人在扣除被耽误的时间后,未能在1年期满的剩余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
申请时效届满后出现的五种情形,不属于依法可以“扣除”的被耽误时间,更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效力。案例4和案例5中,申请人1年期满后申请仲裁和诉讼,无法改变丧失申请时效的结果。
所以,如果申请人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一定是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仲裁和民事诉讼,均无法起到延长申请时效的效果。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肯定无法起到延期的效果。案例3中,申请人虽然就赖某受到伤害之事提起过民事诉讼,但该民事诉讼并非就赖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该时间不能被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仲裁已经生效,则扣除时间截止至仲裁时效之日;如果对仲裁不服继续申请民事诉讼的,则以民事判决生效之日截止。
二、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1年申请时效,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换言之,劳动者还能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呢?实践中有三种情形:
1.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被驳回
一般来说,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劳动者再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会被法院驳回,案例1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会被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直接进行诉讼,法院也会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部分支持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仅限于30日内的相关赔偿。超出该期间的费用,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
3.全部支持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错过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认可工伤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系工伤的,法院应支持按工伤赔偿。
所以,超过1年申请时效,能否按照工伤来赔偿,需要视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
三、其他救济方式
如果确实丧失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答案是:有!
工伤赔偿的申请时效是1年,不能中断;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者丧失了工伤赔偿的机会,但一般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纠纷的途径进行维权。
侵权纠纷需要伤者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存在过错的还是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相较于工伤赔偿而言,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更大,赔偿更低,但也是无奈之举,总比没有赔偿要好。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收集、保存核心证据,积极与单位沟通、协商,保留沟通记录。千万不能“轻信”许诺,一定要把主动权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注意时效,避免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