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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堂:合同无效与未生效易混淆情形及区分要点

时间:2025-04-07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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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中的混淆情形

1.附条件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混淆及区分

在附条件合同中,当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未生效,这一状态有时易与合同无效相混淆。以某一技术研发合作合同为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若乙公司在一年内研发出特定的新技术,合同生效,双方将依据合同开展后续的合作与利益分配 。在这一年期限内,由于乙公司的技术研发遇到难题,未能如期研发出新技术,此时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但从合同的本质来看,它并非无效合同。因为合同双方主体适格,甲、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未生效仅仅是因为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一旦乙公司在后续时间里研发出新技术,合同即可生效,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而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不存在生效的可能性。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一份买卖假冒专利产品的合同,即便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条件,如在某个时间点前支付货款合同生效,但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假冒专利产品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时起就是无效的,无论条件是否成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还需依法返还或进行其他处理 。

区分附条件未成就的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关键在于审查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若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注重对合同的保护与促成,鼓励当事人创造条件使合同生效;若存在无效事由,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

2 附期限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混淆及区分

附期限合同中,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效,这也可能与合同无效产生混淆。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 。在此期间,合同未生效是因为约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到来,并非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从合同的主体上看,甲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内容关于房屋租赁的约定,如租金、租赁期限、房屋用途等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一旦下一年1月1日到来,合同便生效,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与之相对,若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尽管合同中也可能约定了生效期限,但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开设赌场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自始无效,即使生效期限届至,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可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并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如收缴违法所得、返还财产等。

区分附期限未届至的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核心在于判断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合法。若合法则为未生效合同,待期限届至合同生效;若违法则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二、 需批准、登记合同中的混淆情形

1 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混淆及区分

在实践中,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极易混淆。以1995年5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为例,原告陈某在澄迈县老城镇购买一块宅基地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与同镇的被告冯某签订协议,约定互换宅基地位置 。2001年9月,被告在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调换后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居住。2002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偿购地款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向土地主管行政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生效 ,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补偿购地款。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未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认定协议书有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双方应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再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未生效 。

在此案例中,一审和再审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是因为合同属于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类型,而双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 。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未生效是由于欠缺法定的生效要件,若后续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即可生效 。而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不存在生效的可能性。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只是未满足生效条件;而无效合同存在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法定无效情形 。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买卖毒品的合同,即使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依然无效 。在判断时,应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准确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事由,以及是否属于需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从而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状态 。

2 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不同影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这表明批准、登记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作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时对合同效力产生不同影响 。

当批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时,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生效。在 “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中,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但该合同在未获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前,虽已成立,但处于未生效状态 。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如出资义务、经营管理义务等 。然而,合同对双方仍有一定拘束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当积极履行报批义务,若怠于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获得批准后,合同才生效,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

当批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时,如某些动产抵押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 “汽车抵押合同纠纷” 为例,甲与乙签订汽车抵押合同,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此时,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乙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 。但若甲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并完成交付,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由于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丙,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影响合同所产生权利的对抗效力 。

综上所述,批准、登记在不同情形下对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批准、登记的性质以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于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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