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动律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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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律师而言,面对的大多是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下称“终本案件”),而不是首次执行案件。所谓的“终本案件”就是法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认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法院已经无法回款,当事人才求助于律师,所以执行律师的收费大多是风险代理,且比例较高。而这个比例大多数申请人也是欣然接受的,因为那是申请人自己的钱,这个钱少则放了三五载,多则放了七八年,若不求助于律师很可能是“颗粒无收”。
原因一:财产线索挖掘不容易
除了网络调查,执行律师往往还需要通过大量的律师调查令才能发现财产,而律师调查令的取得却需要法官的高度配合。即便执行律师取得了律师调查令,也需要调查单位的配合。要去众多银行调取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档案;要去税务局调取开票信息;要去不动产中心调取房产信息及历史房产交易记录;要去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要去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信息……
而且一次调取并不代表工作结束。调取档案后需要一一查看,再根据已知信息进一步调取。比如婚姻登记档案,调取之后一是看配偶信息,以便下一步调查配偶的财产;二是看是否有离婚协议,以此来判断是否有假离婚逃债的可能。
而法官判断被执行人有无财产一般就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查控系统信息。目前的查控系统是有bug的,只能查询点击当时的财产情况,无法查询历史的财产情况,更无法实时追踪、动态反馈。另外,查控系统的功能是“查”和“控”,并不具有大数据分析功能。第二个标准是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而申请人又往往提供不了。
原因二:财产入库至被执行人名下不容易
有的被执行人就像小偷,在诉讼前或诉讼阶段已经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子女名下或其他人名下。执行律师这时就相当于警察,需要去发现上述财产。发现配偶有财产的,往往需要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发现子女名下有财产的,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往往需要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发现被执行人有第三方债权的,可能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发现被执行人明显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能需要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是恶意串通的,还可能需要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每一个诉讼,想取得胜诉都不容易,且时间成本较大。只有胜诉,财产才能归(ru)还(ku)到被执行人名下,也才能够进行执行。
原因三:财产变现不容易
申请人或律师发现的财产很可能不是货币财产,大多数是不动产。不动产又会涉及到评估拍卖变卖程序。这个程序本身就十分漫长,如果再遇到被执行人提各种异议或案外人提异议以及由此引发执行异议之诉,那更是路漫漫。
原因四:极容易被他人“打劫”,最后财产所剩无几,让你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可以进行参与分配,对企业法人而言可以申请破产,这两个程序都会导致“僧多粥少“。
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般是保密的,但一旦进入执行领域,就变成了相对公开。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有其他债权人获知信息进行申请的,有法院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也有被执行人通知的。申请破产可能是被执行人申请的,也可能是其他债权人申请的。一旦其他债权人获知信息并且实施推进,就有可能使最先知晓财产线索的债权人被“打劫”。
如果你发现了西瓜,却被别人“打劫”之后只剩下“芝麻”,你是怎样的心情呢?
“打劫”还有更狠的,那就是优先权。优先权存在法定优先权,如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等,还有劳动者的工资,与身份相关的抚养赡养人身侵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意定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权置等。这些优先权无论是参与分配还是破产,都是优先予以清偿的。尤其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数额巨大,真的有可能导致你欣然而至、败兴而归。这里提供一条思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除斥期间为18个月,可以查看优先债权人是否超期行权。还有另外一条思路,那就是加快执行力度,缩短执行期限,快速将案款拿到手或者拿到以物抵债裁定。
当然了,如果你作为其他债权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综上,即便是执行律师,一顿操作猛如虎,也极可能“为他人作嫁衣裳”。因为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是少则三五个终本案件,多则十个以上终本案件,“狼多肉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