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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的区分

时间:2025-03-25 来源:企业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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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例 简 介 ·

赵某与钱某共计持有A公司100%股权;

2021年5月12日,赵某、钱某与孙某签订《整体转让协议》约定:将A公司整体(包括A公司全部股权、资产及其经营权)转让给孙某;

《整体转让协议》签署后,孙某发现A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注销,且A公司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孙某认为《整体转让协议》的实质是转让采矿权的资产转让合同,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转让矿产资源给他人开采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为此提出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整体转让协议》系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证而将矿产资源交由孙某开采的资产转让合同,因此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高院认为,矿业权是否发生转让的前提是审查案涉转让合同的性质,本案中转让的标的既有资产还包括100%的股权。因资产属于A公司资产,客观上并未转移至孙某的名下,故孙某实际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对公司资产的控制和管理权,故案涉资产主体及权属并未发生变更,案涉合同虽名为整体转让实为股权转让。鉴于案涉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公司资产随着股权转让在不同股东之间发生转移,资产及其项下的矿业权主体仍然属于A公司,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孙某主张案涉合同系采矿权的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过本案事实证实案涉合同系股权转让合同,并非系赵某、钱某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交由其勘查开采,孙某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原股东签订整体转让协议将公司资产、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公司资产并未变更至受让人名下,则可认定受让人目的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对公司资产的控制与管理权,相应整体转让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

律师解析

1.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所涉及的主体与客体均不同。一言以蔽之,股权转让合同系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资产转让合同则是公司将名下资产转让给受让人。

2.两种类型合同的目的不同,股权转让合同通常是为了取得对公司的控制与经营管理权,而资产转让合同则是为了取得特定资产。实务中应根据交易的实际目的和需要选择合同名称,以避免发生争议徒增诉累。

3.受让股权时,如目标公司的价值主要就体现在其持有的某项资产上,受让人可与转让方明确约定,在该项资产存在瑕疵时,受让人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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