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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时间:2025-03-25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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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罗某诉罗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案

2025-07-2-476-001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9.05 / (2014)川民申字第85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限定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2.父母在自然灾害中死亡,虽然有关灾害处理形成的亲子鉴定原始材料可能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应考虑亲子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在科技与人文的平衡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已有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登记的基础上,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解读

一、核心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主体资格限制第一条明确将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限定为父母,排除其他亲属或第三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因非必要鉴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或身份认同混乱。例如:若生父隐瞒血缘关系,生母可申请鉴定以保障孩子知情权;但继母或养父单方要求鉴定通常被禁止,除非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如虐待)。

科技与人文的平衡法院需综合评估鉴定对未成年人情感、家庭稳定的潜在影响。例如,即使基因检测显示某人与孩子无生物学关联,若现有抚养关系良好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可能维持原有亲子关系认定。

二、特殊情境下的司法考量:自然灾害与遗产继承

第二条强调在父母因自然灾害死亡时,即便存在灾后形成的原始鉴定材料,法院仍需审慎对待:

已有登记的效力优先若户籍或收养登记已确立亲子关系,他人以鉴定为由主张排除关系的诉求通常不予支持。例如:

地震中父亲遗体损毁,亲属持灾后DNA比对报告质疑亲子关系,但因孩子幼小且原登记合法,法院可能驳回请求以维系家庭结构。

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若存在明显证据表明登记错误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生存权益(如大额遗产归属导致监护人道德风险),法院可能突破前述限制,但需严格举证。

三、实践应用与争议点

“父母以外其他人”的界定

争议焦点: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是否有权申请?

倾向性结论:仅限生父母,因其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生物及法律身份的确认权;其他主体需证明自身权益受损且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如遗产继承权受实质影响)。

灾害材料的证据效力

灾害处理中临时采集的生物样本(如遗体残骸提取的DNA)可能存在技术瑕疵,法院需审查其合法性及可靠性,避免“草率鉴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继承纠纷中的利益冲突

若某人通过否定亲子关系意图侵占未成年人应得遗产,法院可能适用“恶意抗辩”规则,认定其主张违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四、与现行法律的衔接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裁判要旨与之呼应,强化了法律登记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先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听取其意见,法院可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确保决策符合儿童的真实意愿。

五、完善建议

细化例外情形明确允许非父母申请人提出鉴定的具体条件(如未成年人面临严重身心伤害且现有监护人失职)。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引入儿童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参与案件评估,量化鉴定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

规范灾害处理程序确保灾后DNA采集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应急措施导致证据效力争议。

结语

裁判要旨体现了司法系统在亲子关系认定中从“追求客观真实”向“保护主体权益”的转向,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维护其情感稳定与健康成长。这一立场对家庭法领域具有深远指导意义,但也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操作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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