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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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彭艳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刚
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答疑意见: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一条的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险的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职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为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职工作为被保险人虽然没有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既然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保险法规定的实体法上的义务,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义务。所以,团体保险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被保险人亦具有约束力。
解读
1. 团体保险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团体保险是以投保人(用人单位)名义为特定团体成员(员工)订立的利他合同。员工作为被保险人虽未直接参与合同签订,但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合同保障,实质已成为合同关系的受益主体。
2. 合同义务的当然性
利他合同中,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需与合同内容一致。员工既然依据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等实体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包括接受管辖条款的约束。这与《合同法》第64条(现《民法典》第522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逻辑相通——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仍须受合同条款限制。
3. 监管政策的明确支持
监管部门强调团体保险的合同效力及对员工的约束力。若员工主张管辖条款无效,需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否则应推定其默示接受合同安排。
4. 实践操作的合理性
管辖条款旨在明确争议解决途径,避免诉讼管辖混乱。若否定其对员工的约束力,可能导致同一团体内不同成员因管辖约定冲突而产生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团体保险统一管理的制度设计。
结论
在无特殊例外情形下,团体保险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若对理赔等争议提起诉讼,原则上应依合同约定向指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这一结论既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也与保险监管政策及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注: 若员工认为管辖条款严重不合理(如刻意选择偏远地区法院),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原则)或《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可撤销)寻求救济,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