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开庭29.关于法庭调查&辩论,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5-02-22 来源:胡玉凌 上海一中法院

原创:胡玉凌                      上海一中法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作者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开庭审理是司法裁判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审判活动中占据中心地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是庭审的核心。优秀的庭审,逻辑清晰,观点明确,效果显著,是参与庭审各方法律专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PART1   优质庭审的表现

繁复的事实经过抽丝剥茧的审理,能够完整展现事实产生、经过、变化的脉络。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过严谨缜密的分析,能够准确归入相应的法律范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像一颗枝繁叶茂的大树,通过庭审,能够准确快速地找到纠纷的主干、厘清各层脉络,为最终依法判决打下基础。

高质高效的庭审不但需要法官拥有极强的庭审驾驭能力,更需要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针对性强的充分表达,是各方合力的结果。

                                      PART2   低效庭审的表现

在庭审中常常存在两种现象:

一种是“喋喋不休型”:“上诉状涵盖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了法律适用的深度分析,因此,在开庭的每个阶段,把诉状中的内容都从头到尾陈述一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让法官知道我,了解我,支持我!”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反复阐述已经陈述的事实和观点。庭审冗长繁琐,陈述重复,却始终在核心问题的外围兜圈子。

一种是“简单表达派”: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法官怎么询问,都仅围绕“我有理,法院应该支持我”进行情绪化表达,只主张,无理由或者只否认,不抗辩,忽略对案件事实证明、法律观点的表达。

开庭的每个环节都有它的价值点和侧重点,更有这个环节设置的必要性和目的性。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只会让法官无法清晰知晓当事人的观点,更无法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而后者则白白浪费了通过开庭向法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这两种情形都是没有分清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环节的作用,没有真正理解在各环节中应当立足于什么,侧重于什么,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PART3   民商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框架

1民商事案件开庭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构成,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价值功能。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主要任务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通过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发问,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是法庭辩论的基础和前提。法庭调查阶段又包括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诉辩及相应事实和理由、举证和质证、当事人相互发问、事实补充以及法庭发问等环节。各环节前后衔接、相互补充,完整地将案件展现在法官面前,让法官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法庭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法庭调查阶段查实的证据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阐明己方观点的正确性、反驳对方意见辩驳和论证活动。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是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发展和提炼。

我们可以看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既相对独立却又紧密联系,既不能机械割裂更不应混为一谈。

2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审判活动是点、线、面的有机结合。

审判活动是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阶段为点、以各阶段间的有机衔接为线,以在此基础上案件最终形成依法裁判为面。

法庭调查阶段,立足于事实查明,以证明证据链上的一个个单一证据的三性成立为要务,只有当一个个片段事实被予以证明,才能在后续阶段形成证据链条,最终把案件事实这一框架搭建起来。

法庭辩论阶段,立足于证据之间的联系和法律适用,以案件事实框架搭建、案件事实归入法律适用,并最终让自己的主张得到认定为目的。

因此,在法庭调查的事实构建阶段,如果把重心踩在了观点表达、法律适用上,就会让这一个个本应打基础的钉子,扎不稳、扎不牢。

在法庭辩论阶段的观点阐述、法律适用时,如果仅着眼于阐述一个个片段事实,而不能将片段事实进行逻辑化的串联、联系,把这种联系具象化,那就如同空中楼阁,观点缺乏基础事实的支撑。

                       PART4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注意点

法庭调查阶段有当事人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环节,法庭辩论阶段有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辩驳的环节。作为法官,应该在每个阶段引导当事人做什么?作为当事人,又应该在每个阶段说什么呢?

1首先排除几个误解

➣ 法庭调查阶段没有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常能听到法官指出:“这是观点问题,放到辩论阶段陈述。”这种强调开庭阶段的划分,并不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就不能有辩论。

实际上,诉辩陈述、举证质证、回答法官提问,都是当事人辩论的体现。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的辩论,体现在对证据证明能力对抗上,这种对抗针对的是案件事实本身,目的是要让每一个片段事实更加清晰明确。而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则围绕者事实之间的联系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展开。

➣ 法庭辩论阶段不讲事实

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而争议焦点本身就包括了事实方面的争议和法律方面的争议。事实方面的争议涉及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存在与否等。因此,法庭辩论阶段所涉及的事实,是对证据链条的建立和强化。

➣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不作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在一个阶段,是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两个阶段对问题进行重复陈述、反复辩论,而针对性地将复杂问题进行拆解后,对每个子问题开展调查和辩论。

本质上,在每个小环节中,事实的调查和当事人的辩论仍然分别进行,而绝非将两者混杂在一起,一锅乱炖。这也是充分发挥庭审价值功能的体现。

2我们再来看一下二审民商事案件开庭各阶段各环节的核心注意点

➣ 陈述上诉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

该部分是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概括陈述。好的上诉状,请求明确,事实理由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对于上诉状,法官通过阅卷已经了然于心。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后,一定已经仔细阅看。因此在开庭时无需照本宣读,此时的陈述应当根据法律构成要件,紧抓重点,分层展开,言简意赅。

➣ 举证、质证

当事人举证、质证围绕着每一个单一证据而展开。法庭调查正是将这一个个点状的单一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确认的过程。因此在陈述单个证据时,应当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陈述。而不应在陈述每一个证据时,都将上诉状中罗列的观点不分证明对象的进行输出。举证和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之间辩论的一个体现,注意此时的辩论也应依托于证据本身。

➣ 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这个环节是给当事人最好的展示法律素养和敏锐度的机会。有准备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充分展现给法庭。发问时,可以抓住对方陈述中的漏洞以及主张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直截了当进行,不纠缠、不诱导。

需要注意的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目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补充,因而,要注意是对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不应就法律观点进行探讨和争辩。

➣ 回答法官提问

在法庭调查中,还有一个法官发问的环节。法官发问涉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两方面,是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后形成的案件事实的梳理、归纳、总结的过程;也是法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诉讼请求与理由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重要思考环节。法官之所以会发问,是因为通过之前的审理阶段,案件事实逐渐展开,矛盾逐渐清晰,法官需要通过发问把争议点挖掘出来。

如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但其所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所针对的都是决议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发问,找准争议点。

又如双方当事人都主都认为合同应当解除,但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原因无法明确陈述时,法官只能就双方各自行使的是什么解除权,行使该种解除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进行发问。

针对法官的发问,要做到心中有预判,事先有准备。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庭前就应当对每笔借款发放情况、偿付情况、利息计算情况了然于胸;承揽合同纠纷应就每笔订单的加工情况、交付情况、质量异议情况等进行梳理,做到有问必答,而不是需要庭后核实。

➣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其中所包含的要素,可以回顾上海一中院前期推出的文章。

此处只强调一点,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按照事情发展的内在规律,找准逻辑线,将事实查明阶段展示的一个个证据串联起来,找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链条,围绕定案事实是否成立,关键证据是否有效,相应观点是否有法律支持予以展开。

© 2014 wangshunxin.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100491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