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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工程造价神秘的面纱——法眼看工程造价之工程价款确定的方式方法

时间:2023-07-22 来源:陈永彬律师

作者:陈永彬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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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相对于其他合同价格具有多次计价、多层次多项目组价的特点,相应地工程造价需要从方式方法两个层面来确定,二者互为表里。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要从法律角度看懂工程造价,才能正确处理工程价款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纠纷占了较大比例。基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复杂性,虽然很多时候我们可以依靠鉴定机构来作造价评估,但有些法律层面的问题,鉴定机构也是无能为力的,比如相关价格条款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约定前后不一或者约定不明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为专业律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懂工程造价,才能推动案件正确地处理。可以这么说,看不懂工程造价,不能算一名合格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工程造价可以从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两个层面来分析。计价方式解决的是工程造价多次计价中“价”与“量”变与不变的问题;而计价方法解决的是“价”与“量”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说前者为表、后者为里,二者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造价。

一、工程造价的特点

工程造价,也可称之为工程价格,体现的是建设工程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价格。我们以最常见的买卖合同作为参照,从而发现建设工程价格的特殊之处。

(一)多次计价

不同于买卖合同一口价的特点,工程造价随着设计深度的推进以及工程施工的进展,有估算价、概算价、预算价、结算价等价格形式,部分涉及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还有审计价。工程合同价一般以预算价或概算价为基础签订,最终以结算价或审计价为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买卖合同的标一般为动产,且为批量生产,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都是卖方事先确定好的,不需要根据买方需求边生产边调整的情况。而工程施工合同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工程完全按照发包人(买方)的要求来完成,属于量体裁衣,客观上存在设计不断深化、优化的过程,同时由于施工图纸的复杂性,也存在预算错算、漏算的情形,这就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计价。

(二)多层次、多项目组价

买卖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基于成本确定,但正如前面所言,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批量生产,一个产品有无数买方,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产品成本与买方无关。这就使得买卖合同的价格确定相对简单。而工程施工合同是为发包人量体裁衣定做的,发包人要参与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审核,用以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格。这就需要把工程成本的核算方式在合同中讲清楚,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我们以定额计价为例,工程造价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层层递进计算并组价而得。直接费又分为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其他费用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按定额费率取费计算。由此可见,工程造价不同于买卖合同的一口价,而需要多项目、多层次计价、组价。

二、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

工程造价多次计价的特点使得工程价格不确定,不便于当事人投资决策及资金预算,也不利于成本控制。因此,当事人之间需要在工程造价的变与不变之间寻找平衡。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正是为了解决这个为题而来。依据住建部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规定,按照计价方式对工程价格的确定程度由强到弱划分,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总价方式

总价方式是指在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包括工程量不可调,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价与量变动的全部风险。当然,设计变更除外。这种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施工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单价方式

也称固定单价,由于实践中单价总是相对固定的,所以称之为单价合同更科学。单价可以是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也可以是定额中的工料单价。单价合同的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但工程量可以据实调整,工程量的调整主要是针对预算错算、漏算,以及设计变更。

另外,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还有按单位建筑面积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在这种计价方式中,由于建筑面积是固定的,在此基础上固定单位建筑面积单价,本质上属于固定总价,故而不作为一种单独的计价方式。

(三)可调价方式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仅为暂估价,双方最终结算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调价信息,施工条件的变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调价因素来调整造价的计价方式。目前,可调价作为独立的计价方式已经很少见了,因为无论哪一种计价方式,本质上都是可调的。住建部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取消了可调价这种计价方式。

(四)成本加酬金方式

这种计价方式就是事先不确定工程价款,事后按承包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再加上固定金额或者比例的报酬再来计算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来不及做预算或难以做准确预算,可以用这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这种计价方式由发包人承担了造价的全部风险,承包人不承担风险。

三、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

计价方式解决了工程价款“价”与“量”变与不变的问题,而“价”与“量”如何计算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也就是工程价款计价方法的问题。

工程造价领域现存两种计价方法:即定额计价法和清单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是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计价方法,其特征是由政府统一单位工程的消耗量及其单价,费统一率,承包人报价体现量价合一,不能充分体现价格竞争;清单报价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计价方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其特征是发包人事先编制好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按企业定额及单价自主报价,充分体现承包人之间的价格竞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鼓励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价项目划分不同

定额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的基础上,按照施工方法划分计价项目,计价项目层层递进划分很细。清单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基础上,按实体工程划分计价项目,计价项目综合程度比较高,一个计价项目会涉及多个工序。

(二)单价组成不同

定额单价为工料单价,只包括人工、机械、材料三项费用,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及税金按照定额费率取费理论计算;清单计价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了人、机、材,管理费和利润五项费用。

(三)计量规则不同

定额计价工程量按施工工程量计算,考虑损耗和余量;清单计量按净工程量计算,也就是图纸工程量,不考虑损耗。

四、计价方式与计价方法的关系

前面已经说过,计价方式与计价方法二者为表里关系,二者是同时存在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容决定形式。也就是说,对于造价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采用哪种计价方法,之后再来确定选择哪种计价方式。理论上讲,每一种计价方法都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但在实践中定额计价一般不采用单价方式,清单计价一般不采用可调方式。

定额计价中的单价只是直接工程费中的工料单价,不包括管理费、利润,不能全面反映工程造价,且该单价是依据定额计算的,相当于政府定价,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定额计价一般不采用单价的方式。清单计价的目标就是通过清单招标,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单价,且为固定单价,可调价与清单计价的目标相悖,故而不采用。综上分析,在实践中工程价款通常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定额计价总价合同

(二)定额计价可调价合同

(三)定额计价成本加酬金合同

(四)清单计价总价合同

(五)清单计价单价合同

(六)清单计价成本加酬金合同

综上所述,鉴于工程造价的特殊性,导致其价格的确定也相对复杂,需要从计价方式方法两个层面来确定。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看懂工程造价并不复杂,我们只需要弄清楚工程造价方式、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其余单纯计算的专业问题可以交给鉴定机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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