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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之比较及律师质证技巧

时间:2022-04-18 来源:龚列钢律师

作者:龚列钢律师      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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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都遇到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多人对价格认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不甚了解,有些甚至混淆了两者,认为价格认定就是司法鉴定,以至于律师庭审质证抓不住两者本质区别、不知道如何质证。因此,对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进行详细比较,对律师实务必大有裨益。

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的前世非常复杂,鉴于律师研究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故本文仅涉及他们的今生,即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据此展开讨论。

一、 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列表对照分析。

为节省篇幅,对表格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简称先作说明:

《价格认定规定》简称“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简称“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简称“通则”

 

 价格认定

司法鉴定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效时间

《价格认定规定》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颁布

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

概念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见《规定》第二条,《规范》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见《决定》第一条《通则》第二条)

应用领域或者诉讼程序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见《规定》第三条、《规范》第四条)

各类诉讼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见《决定》第一条)

种类

有形产品价格认定

无形资产价格认定

有偿服务价格认定

(见《规定》第三条、《规范》第二条)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决定》第二条)

启动

主体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见《规定》第二条、《规范》第二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委托或者司法机关指定(《通则》第十二条)

启动

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以《价格认定协助书》向发改局提出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司法鉴定委托书启动

受理

限制

按同级别受理原则、地域原则确定管辖(见《规定》第六至十条)

无级别、无地域限制

从业人员资质

岗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管理

须持有《司法鉴定执业证》

办理

人数

2人以上 (见《规定》第十三条)

2名或者多人(见《通则》第十九条)

办理

期限

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见《规定》第十七条)

3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见《通则》第二十八条)

异议

处理

有异议的,可以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复核以两次为限(见《规定》第十九条)

补充鉴定(见《通则》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见《通则》第三十一条)

回避

制度

有(见《规范》第十六条)

有(见《通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及名称

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包含六方面内容:(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二)价格认定依据;(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四)价格认定结论;(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见《规范》第三十一条)

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见《通则》第三十六条)

是否签名盖章

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未有要求认定人员签名(见《规范》三十六条)

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人签名(见《通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是否

付费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见《规定》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见《通则》第八条)

性质

行政确认

司法鉴定

证据

类型

主流观点认为属于书证

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

承办人员出庭的规定

无明确规定

经申请须出庭作证

通过上述表格,相信价格认证和司法鉴定多维度的区别已经一目了然。从立法层次上来看,《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立法层次显然高于《规定》。就目前司法现状来看,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也十分混乱,对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以及其他形式的鉴证进行统一立法应该提上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了。

二、 律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思路

1、律师应当申请承办人员出庭作证。当前的司法实践,价格认定结论书多出现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职人员违纪案件中,司法鉴定则多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通知价格认定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出庭获得法庭同意的非常罕见。民事案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对比较容易,因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员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意味着司法鉴定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导致退还鉴定费用的不利后果,所以,司法鉴定人鲜有不出庭的。而对于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出庭,在民事案件中也较难获得法庭的许可。在笔者的执业经历中,提交过很多次申请,只有一次得到了基层法院承办法官的同意,通知了价格认定人员出庭作证。律师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存有疑问的,应当决定申请承办人员出庭作证,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提前阅卷,根据案情向法庭提交价格认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尽可能说服承办法官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律师须提前准备好有针对性的发问提纲,针对承办人员的有无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是属于一般的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承办程序是否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是否有勘查、调查笔录,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揭示价格认定、司法鉴定是否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性要求,最后总结该证据能否采信。

2、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重点。首先,主要针对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作为价格认定依据的资料是否进行了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进行审查,实践中这些资料大多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认定提出机关又是直接从其中一方当事人处获取,难免有失公平公正。认定结论书的文书“第六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以“提出机关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推卸价格认定人员自己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定责任,审查资料的三性是规范的规定,这和“认定结论书六”责任除外说明本身就陷入逻辑悖论,律师可以以认定人员未进行资料的三性审查否定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次,审查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做出查验、勘验笔录。大多数情况下,价格认定人员只依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而不进行查验、核实或者勘验,更不会做出查验或者勘验笔录交由参与人员签字。这一程序违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明力是很致命的。掌握了方法,就不至于在质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再犯“价格认定人员未在结论书上签名,结论无效”这么低级的错误。

3、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是不同的,很多人甚至不了解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是完全不同的,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会计鉴定意见书为例,前者是由具备司法鉴定资格证的注册会计师在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接受委托后,由持证的司法鉴定人(通常是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作出的鉴定意见,加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通常用于诉讼中作为证据;而后者,则由持有注册会计师证的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出鉴定,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即可,通常用于公司会计审计、股东查账等用途。显然司法鉴定意见的外延更小,程序要求、形式要求也比鉴定意见更高。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重点应对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司法鉴定人的资质作审查,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公告,且与律师一样需要年检,律师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先核实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是否合法执业,同时,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必须同时具有鉴定事项的资质,缺一不可。其余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大致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相同,以程序是否合法、结论得出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等作为重点。

综上所述,笔者希望通过对价格认定和司法鉴定的比较,让律师同行尽快掌握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并掌握庭审对这两种证据质证的技巧,在庭审中展示出色的质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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