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经常见到“不含税价”“税后价”字样。从法律和财税角度来看,自然会想到“不含税价”“税后价”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下面分别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合同“不含税价”约定是否有效?
1. 纳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转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的来源是法律、行政法规,并且强制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因此,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纳税义务。
2. 约定不含税价不等同于转移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属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交易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属于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特别约定,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约定不含税价并不等同于转移纳税义务。
3. 约定不含税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
虽然法律规定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转移。但交易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价格是否为含税价,实际是对交易价格的特别约定,属于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范畴。这样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合同“不含税价”约定是否有税务风险?
合同约定“不含税价”,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和接受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均有税务风险。
1.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一般都会采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也不会开具发票,自然也不会入账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会被认定偷税,承担偷税的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如果不按期缴纳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会构成偷税罪,承担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 对于接受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一般不能从销售方获取发票,也就意味着支付的款项没有合法凭证,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的税税前列支,从而多交税款,增加税负成本。
总之,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在民商事诉讼中通常会被法院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操作在税法上具有合法性。以不含税价交易仍隐含着如等税务偷逃税风险。
因此,关于合同价格,建议约定为含税价格,并明确开具发票,以及对应的不开票的违约责任;如果要约定不含税价格,仍然要明确开具发票,对公账户支付款项,从而有效防控税务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