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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却拿不到伤残补助,女子起诉社保局胜诉

时间:2018-02-02 来源:五华法院

马女士外出工作途中因车祸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马女士先起诉侵权人索赔相关损失后,再找到社保局要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却遭到社保局的拒赔,其理由是侵权人已经赔偿了马女士相关损失。一怒之下,马女士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社保局拒绝的拒赔认定,并要求足额支付她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的认定,并足额支付马女士3万余元工伤并足额支付马女士依法应当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马女士说:2013年12月25日,她与同事坐车到沙朗执行工作任务。

返回途中,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她受伤。且在这次事故中,她没有一点责任。2014年2月10日,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8月7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女士的工伤构成玖级伤残。马女士所在单位为她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3日,社保局作出审核意见,同意一次性支付补足医疗费402.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及伙食补助费690元,共计 1392.3元,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不同意支付。

后来,马女士找到社保局询问原因。

社保局答复:马女士所受伤害已经获得了侵权人的赔偿,所以不应当再支付。

马女士当即反驳:社保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是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与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属无效规定。

于是,马女士将社保局告上五华法院,请求法庭判令: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由被告足额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马女士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五华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2013年12月25日,马女士因执行工作任务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对此双方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女士在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是否还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 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马女士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因为侵权人已经经人民法院判决赔付马女士相关医疗费用,社保局也已经补足了差额的部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中,也没有要求社保局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法院对医疗费用部分的金额不做评判。

马女士受伤住院时间共计23天,根据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还有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女士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30.42元 。因此,社保局应当支付马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3.78元(3530.42元/月*9个月=31773.78元)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由社保局足额支付马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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