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听过、经历过"房屋中介"如此"娴熟"地玩弄、践踏别人的信任,我几乎忘记了什么叫信用,忘记了我们有着共同的、说过"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老祖宗。"
信用"在中国当然源远流长。虽然没有被列入法典,却由于担当有德之人操守所必备而极受推崇。孔子就说了这样一句话:"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足见信用是超越了生死的--起码在孔老先生的眼中。宋儒徐积打算买肉时,突然想起了自己本来是准备在另一个肉铺买的,为了不违背先前的"心许",他绕路践约。后来他说:"吾之行信,自此始也。" 先人如果活到现在,看到"房屋中介"的行径,也许只能和卢梭一样,叹息:"科学文化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却变得愈来愈坏了。" 将"诚实信用"明文陈列于法典,却是德国的创造。其实说"创造"并不准确,因为我和哈耶克都同意一句话:"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可以推论以契约为标榜的市场秩序,是在信用的土壤上成长起来的--不是靠立法培植的。"……道德的世界不能替代法律的世界,道德的理想不能取消经验的法律的现实……"(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是舒先生"转译"托马斯.阿奎那的。其实,阿奎那的思想之所以在二十世纪"死灰复燃",正是因为人们突然发现他维护封建神权统治秩序的理论中有对资本主义有用的东西,于是,马里旦等人才在他的地基上重新阐述天主教教义。这样看来,是不是可以对舒先生的"转译"进行"再转译":道德的理想不能取消经验的法律,却是法律现实的来处和去处(之一)?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操守,同样能够解答"为什么契约成立,就应该遵守"的问题--正如某些"房屋中介"人员所说,"别跟我说什么法律"--我们当然不能用"因为是法律规定,所以你要履约"来回答。虽然把法的效力基于法律之外的某种争议或道德准则的"伦理效力"观曾被法律实证主义者断然否定,但是二战后,还是部分得到承认:作为整个法律体系,它不可能既蔑视和违背道德的和正义的基本准则,同时又具有实际效力--获得人民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法律体系必须体现人的本性和社会生活中固有的"自然的必然要求"--保障人身、财产和承诺的等,必须符合重力、不偏袒、理智。以上种种,我要说的是:当信用成为往事,契约死了。
《稽神录》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某欠了吴宗嗣一笔钱,久拖不还。吴愤而烧毁契约,说:"如果这是我上辈子欠下你的,那么我现在还清了;如果是你凭白欺诈,那么就让你下辈子作牛马来偿还"。一年后的一天,某突然身穿白衣登门,声称前来还债,然后走进吴的马厩。正当吴疑惑之际,家里的马夫来报:吴家待产的母马生了一匹白色的小马驹。派人到某家询问才知道某刚刚死去。后来卖掉白色小马所得的钱恰好是某欠下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