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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律师服务费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问题编号:C2025121700121)
【最高院回复意见】山东高院宣传处:
你处在“法答网”上就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报请我庭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律师与同一律所的律师、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根据起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仲裁等情形,则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注意发挥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律所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一、答复核心内容总结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山东高院报请的律师与律师、律师与所属律所之间律师费分配纠纷受理问题作出专项答复,明确了该类纠纷的司法受理边界与裁判适用规则,核心内容可归纳为法律依据、判定标准、例外情形、解纷导向四大层面。
其一,明确裁判法律基础。答复援引《民法典》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核心规定,确立基本裁判逻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核心判定标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凡符合该主体关系与纠纷性质的争议,原则上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其二,确立个案核心判定规则。针对律师费分配纠纷的特殊性,摒弃“一刀切”受理或不予受理规则,明确以纠纷法律关系性质为核心判断依据。律师与同所律师、律师与律所的费用分配纠纷,能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关键看原告诉请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三,划定受理例外边界。即便纠纷属于平等主体财产争议,若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前置仲裁、专属管辖等排除诉讼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顺位规则。
其四,确立多元解纷优先导向。答复明确司法兜底、多元化解的纠纷处理原则,强调该类纠纷应优先通过当事人协商、律所内部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司法诉讼作为最终救济途径。
二、答复深度法律评析
(一)厘清行业争议误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将律师与律所的内部费用分配纠纷简单认定为行业内部管理事务、内部争议,从而裁定不予受理;也有法院不加区分直接受理全部费用分配纠纷,裁判尺度混乱。本次最高院答复彻底终结该裁判分歧,确立“法律关系定性优先”的精准裁判规则。
该答复核心要义在于:不依据纠纷标的(律师费分配)、不依据主体身份(律师、律所),仅依据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区分处理。若双方系挂靠合作、合伙分成、劳务合作等平等民事合作关系,产生的费用分配争议属于民事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若双方系劳动关系、内部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则需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直接受理规则。该标准精准区分了律师行业内部的民事合作关系与管理隶属关系,实现了类案裁判统一。
(二)精准适配律师行业特殊运营模式
根据《律师法》及行业规范,律师执业实行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内部分配的运营模式,律师费归属、内部分配是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最核心的财产争议类型。不同于普通商事主体,律师行业兼具专业性、自律性与特殊性,既存在律所与聘用律师的管理隶属关系,也广泛存在合伙律师、挂靠律师、合作律师之间的平等民事合作、收益分成关系。
本次答复充分兼顾行业特性,既未否定律所内部管理规范的效力,也未剥夺律师基于平等民事约定获取收益的司法救济权利,平衡了行业自律管理自主权与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司法保护权,填补了律师行业内部财产纠纷的司法规则空白。
(三)规范程序顺位,践行实质解纷司法理念
答复明确的“非诉讼解纷优先、司法兜底”模式,契合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律师费分配纠纷属于行业内部小额、高频、专业性极强的纠纷,相较于司法裁判,律师协会调解、律所内部协调具备专业性强、效率高、不伤行业信誉、成本更低的优势。
最高院本次导向并非限制当事人诉权,而是优化纠纷解决路径:通过前置行业调解、自主协商机制,过滤大量可柔性化解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留司法最终救济渠道,对于调解无果、争议较大的平等主体财产纠纷,依法纳入民事诉讼范围,杜绝“投诉无门”的权利救济空白,充分践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实质解纷的司法原则。
(四)严格恪守民事司法受理法定边界
答复严格遵循民事审判法定原则,明确程序排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前置、专属管辖、不予受理等法定情形,本次答复强调,律师费分配纠纷的受理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定规则,若当事人事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前置范围等情形,一律排除普通民事诉讼受理,避免司法程序越位、错位,维护程序法的刚性与权威。
本次最高院答复立足《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基础原则,结合律师行业执业特殊性,构建了“法律关系定性、法定情形排除、多元解纷前置、司法最终兜底”的完整裁判规则体系。既统一了全国法院对律师行业内部律师费分配纠纷的受理标准,破解了类案裁判乱象,又兼顾了行业自律与司法救济的平衡,既防止司法过度介入行业内部管理事务,也切实保障了律师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规范律师行业收益分配秩序、完善法律服务纠纷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与行业规范意义。